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1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2_(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3_(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4_(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5_(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公示期限 | 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 惠市司罚决[2018]1号 | 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停止执业 |
| 张远通律师在博罗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未遵守看守所相关规定,擅自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保险理赔等文件,且在文件中夹带有犯罪嫌疑人妻子书写的涉及案情的信件,张远通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 张远通 |
|
|
|
| 441301196910043134 |
| 给予张远通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 2018/11/16 | 惠州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正在执行中 | 11441300007188069T | 2018/11/26 |
| 30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