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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0 17:39:42

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7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2、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8日前提出本年度拟纳入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的具体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市局法规科。法规科汇总全局本年度拟纳入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的具体事项,报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   

    3、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新增或变更的目录事项,要及时报法规科进行调整。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20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7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二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1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592号)、《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以下分别简称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决策目录、听证目录),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变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符合《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决策事项纳入决策目录管理。

  除上款规定应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外,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重大财政支出,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决策事项,决策牵头承办部门应当提请纳入决策目录。

  其他专业性较强或仅涉及起草部门行政决策领域的事项,可以提请纳入决策目录。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符合《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听证事项纳入听证目录管理。

  决策目录中的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或决策部门、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同时纳入听证目录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目录编制、变更、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拟纳入目录管理的事项,负责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的报审、执行工作。

  行政监察负责对议题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八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本级政府决策目录、听证目录时应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编制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事项。市直部门应当在每年115日前提出本年度拟纳入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的具体事项,提出的事项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报请事项含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的,应当联名报送。报请事项涉及其他责任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责任部门意见。

  两个以上部门对于同一事项是否纳入目录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分别说明具体理由,由目录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决定是否提交审议。

  各部门报请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听证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牵头承办部门、配合落实部门、时间计划、征求意见情况等主要内容。

  (二)编制草案。汇总提出的决策事项和各部门报请纳入目录管理的事项,编制成决策目录、听证目录草案。

  (三)征求意见。决策目录、听证目录草案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四)提交审议。各草案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政务公开。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编制工作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牵头部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报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牵头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经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听证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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