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司案〔2018〕第7号 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80257号提案的答复 梁少东、黄玉玲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法制副主任”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由市司法局作为承办单位,我局专门召开了工作专题会议,明确办理工作任务、要求和落实措施。20180257号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如新,领办领导是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育辉(因今年3月下旬市司法局调整了领导班子分工,现由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陈晓华作为领办领导),承办科室是公律科。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法制副主任”工作的建议》的提案分析了我市“法制副主任”工作现状,认为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围绕提高“法制副主任”任职要求、强化“法制副主任”培训力度、完善“法制副主任”机制制度、加大“法制副主任”宣传力度,提出四个建议。我局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该建议反映的问题客观中肯,提出的建议科学可行,我们积极采取措施、分步推进解决存在的问题。 针对20180257号提案中提到“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以及建议“适当提高并完善任职门槛”的情况。我局积极作为,4月份通知各县(区)对担任“法制副主任”的人员进行摸查,要求“法制副主任”必须由执业律师担任,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担任“法制副主任”,对于不符合条件村(社区)“法制副主任”重新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全市1275个村(社区)的“法制副主任”任职要求。 针对20180257号提案中提到“任职前未进行系统培训”的问题,以及建议“建立初任法制副主任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我局将进一步制定针对“法制副主任”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分批、分期组织和落实培训工作,强化岗前培训,明确律师在村社区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职责作用,增强“法制副主任”对社情民意的了解程度及与群众的沟通能力,加强对镇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社区)联络员的培训力度。 针对20180257号提案中提到“制度有待完善”的问题,以及建议“准确定位服务对象”“完善选择机制、评价机制”的情况。我局重新修订了《惠州市村(社区)“法制副主任”工作管理办法》,对“法制副主任”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重新作出了界定,将服务对象确定为村(社区)及其群众,服务内容明确为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为村(社区)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服务、为村(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等有限公共法律服务。我局在督导检查工作中建立督查问卷调查制度,掌握律师服务的真实情况,将群众评价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 针对20180257号提案中提到“工作开展情况与预期有差距”的问题,以及建议“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的情况。我局将在开展“十佳法制副主任”评选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年度表彰制度,定期对参与工作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表彰,调动律师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借助村务APP、村(社区)微信群以及其他的村(社区)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惠州市司法局 2018年7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红辉 216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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