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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关于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5 09:59:29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公告要求,现就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2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资格申请 

(一)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选择在我市办理的,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要求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相关信息并提交。 

(二)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1、时间:2013年7月22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地点:惠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2号司法大楼七楼);联系电话:2167030。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惠州市司考办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2)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无成绩通知单原件的可由惠州市司考办打印,并由本人现场作出相关书面说明) 

(3)身份证原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司法部相关报名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件公证书及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等原因,毕业证书被有关单位暂扣的,也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5)2012年在广东、天津、上海、福建、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需提交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其他省市报名时已提交格式证明的,不再重复提交; 

(6)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照片需按照规格自行裁剪好,现场递交申请时,需将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背面贴上双面胶并注明本人姓名,装入惠州市司考办提供的相片袋,用于制作证书)。在广东、天津、上海、福建、海南、重庆、贵州、四川省成都市报名参加考试的申请人,须提交与网上报名同一底片照片; 

(7)《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 (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 无法取得查询结果的,须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8)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有关证明。 

②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③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④除五年制医科毕业生外,非四年制本科毕业申请人须由学校出具有关延长学籍的证明。 

(9)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当场退回。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直接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惠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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