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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讨会在惠州召开
发布时间:2013-03-29 09:09:55

 

 

 

     3月25日,省司法厅“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讨会在惠州市司法局八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有省司法厅厅长严植婵,副厅长梁震、于保忠,中山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研究员涂洪波,省厅各业务处室负责人,惠州、深圳、潮州、汕头、汕尾、揭阳、河源、梅州市八个市司法局的局长。市局各业务分管领导和市律协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对如何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我局局长陈少青首先发言,介绍了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基层的现状:2012年,我市积极贯彻省厅“三进”工作部署,推动各项业务进基层服务。同时创新载体,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工作富有成效。创立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组建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打造公益性法律服务机制。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进基层服务形势良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我市的司法行政工作受到了省厅领导的肯定。结合我市实际,陈少青局长提出了三点构建建议:

一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站在党委政府的高度去推进,才能获得强大的推动力和保障力。目前,我省正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我们应积极推动政府发文确定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力军作用,整合社会法律资源,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形成党政领导、司法主抓、多方参与、部门联动的运行格局。二是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载体,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要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并充分利用全社会的法律服务资源来推进。首先,以司法所为主体,整合基层资源,发挥一所多站的职能优势,争取在服务基层上有新的作为。其次,实行“法制副主任”制度。组建志愿者队伍,组织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村(居)委“法制副主任”, 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延伸到基层。发挥好“法制副主任”作为农村(社区)法律事务的“指导员”、法律知识的“宣传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法律诉求的“引导员”、社情民意的“信息员”、 和谐幸福村(居)的“推广员”等“六员”作用,将有利于培育基层民主法治意识,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也能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再次,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参加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以志愿、公益的方式服务社会。最后,发挥好各类专业法律服务团的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民主法制的进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加强保障和监督,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顺利推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容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畴后,其工作经费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预算,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来实现,监督考核及评价也一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评指标。

会上,梁震副厅长提出建议: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为体系提出,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要对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进行整合。二是要明确构建的任务是要明确界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明确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对“公共”的理解。三是一定要与我们现有的各项职能结合起来,创新机制、方法,参与管理与服务。四是建立市、县、镇、社区四级网络,梳理清楚相关平台在网络中扮演的角色,利用好司法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硬件。五是建立分类指标体系。先搞试点,边搞边建设。

于保忠副厅长指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正确的思路,也具有现实意义。关键是要从体制机制上抓好落实。要强化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司法所管理,通过服务来提升地位,用自信培育诚信,凸显广东特色。如惠州市的“法制副主任”制度就是特色。

最后,严植婵厅长指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必须全力推动,理论和现实意义不需怀疑。构建虽有困难,但是只有通过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才能彰显职能,提升地位,服务民生。一是要抓好网络平台创建,整合资源下沉到基层。把县一级司法局打造成一线的实战平台。二是利用好政府现有工作平台,整合内部资源,要善于总结提升。三是重视品牌建设,积极推动一地一品牌建设。(据市局办公室、法规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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