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类别 | 信访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条款说明 | 法定办理期限(天+延长) |
涉戒毒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 | 被管理对象在生产劳动中发生工伤因工死亡,要求赔偿;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被管理对象伤残死亡,要求赔偿 | 1.依法向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关申诉,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 | 《禁毒法》《国家赔偿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 60+30 |
2.向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 | 60+30 |
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 依法向监察机关投诉 |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30+60 |
不当办理所外就医,不当提请提前或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 依法向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关反映 | 《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 60+30 |
涉司法鉴定的信访投诉事项 | 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 | 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不服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结果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信访条例》、《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条、十七条、三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十六条、五十一条。 | 投诉受理期限: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7日+延长15日) 投诉办结期限: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60日+延长30日) 提起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0天) 提起诉讼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个月) |
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 |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 | 依法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或者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不服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结果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经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
涉公证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 | 公证员、公证机构有违反《公证法》的行为 | 依法向公证机构住所地或者公证员职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不服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结果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公证书错误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1.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 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查。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2.向公证协会投诉 | 《公正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证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一审6个月,由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3个月。 |
涉法律援助的信访投诉事项 | 1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提出异议; 2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提出异议; 3对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中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不服。 | 向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同级司法部门提出。(可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提出,信访部门受理后转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1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 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同级司法部门投诉,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可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提出,信访部门受理后转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最高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五条;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涉政务公开的信访投诉事项 | 司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 60天 |
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 提起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0天) 提起诉讼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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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基层法律服务的信访投诉事项 |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投诉 | 依法向市、县区司法局投诉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违规为投诉 | 依法向市、县区司法局投诉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关于法律服务所的投诉
| 依法向市、县区司法局投诉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第137号)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其他 |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机构及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工作中存在不作为问题 | 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条、十七条、三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十六条、五十一条。 | 提起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0天) 行政复议受理:5日内。(5天) 复议决定作出:60日。延长不超30日。(60+延长30) 提起诉讼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个月) 立案:7日(7天)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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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 复核申诉 | 《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八条、《行政监察法》 | 60+30 |
司法行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 申请调解仲裁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 | 45+15 |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 行政监察举报 |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 | 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或 12个月 |
纪律检查举报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