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规定(修改稿)》的政策解读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惠府办【2013】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将届满,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我局牵头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有效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现就修改后《规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落实,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和《规定》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并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发布后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评估工作,切实促进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二、《规定》制定修改的相关政策依据
(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三)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
(六)《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粤府法〔2016〕75号)
三、《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分为十四条。其修订的主要内容为,第一,在《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
其二,在《规定》中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规定》第六条,其内容为: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其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经评估后认为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经评估后认为仍需继续实施的,由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或者制定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践,对其内容进行审核、修改、完善,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实施,确保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增加这条的主要理由是,由于原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的处理规定不够具体,带来在实践中对有效期届满的文件处理方式不统一,不利于工作开展。
第三,将《规定》第九条即修改后的《规定》第十条内容修改为:“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将规范性文件修改稿或废止决定草案及相关材料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决定、公布。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将规范性文件修改稿或废止决定草案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报本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发布。”其理由为:在组织文件清理的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只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清理统计结果,对清理意见为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文件未按规定程序正式发文予以废止或修改,导致清理工作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据此,对该条作相应修改,明确经清理后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程序正式发文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以确保达到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第四,另外《规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以及政府法制机构各负的责任进行了相应明确,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惠州市司法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