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其法律服务作用越来越大,社会需求也越来越多。
当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的重要工作,也是公证行业践行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
勇立潮头扬远帆,砥砺前行谋发展。
为适应社会对公证工作的新期待,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通畅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一个时期以来,司法部积极推进公证“放管服”改革、加快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着力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加速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那么,公证“放管服”改革成效如何,下一步工作将如何开展?司法部对加快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又有哪些新的要求?对此,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读。
加强行业监管切实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近年来,公证工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公证机构2965家,公证员13218人,每年办理公证1450万件,公证书发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明确要求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公证服务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关乎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和行业形象。公证质量出问题,势必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公证的服务领域之广、业务数量之大早已有目共睹,提高服务质量的努力也从未间断。
“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即加强事前防范,严格公证审查核实工作;强化事中监督,实施公证执业流程信息化控制;强化事后问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熊选国指出。
出现错证假证,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于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受理时没有尽到审查核实的责任,该审查的没有审查,该合理怀疑的没有较真。事实证明,事前防范把关远胜于事后查处问责,抓公证质量必须源头治理。
今年6月26日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对公证员审查核实工作全程记录留痕。如办理继承公证中公证员是怎样核实继承人数量的,当事人提供了哪些证明材料又是怎么回答的,公证员去哪里、向谁进行了核实等,都要在卷宗中有完整详细的体现。要按照公证执业要求,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要加快建立公证行业失信当事人信息库,将骗取公证、伪造公证、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等行为人信息纳入黑名单,供全国公证机构查询防控,同时提供给信用中国网,协调进行联合惩戒。
实践证明,单靠人工对公证执业诸多环节进行控制显然不够,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对于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质量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针对公证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工作漏洞,以及一些公证机构公证书编号混乱,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公证费被挪作他用或账外循环,假人假证不经审查核实即出证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办证流程监管。
据介绍,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公证事项目录和办证环节清单,计划将所有公证事项纳入办证软件程序控制,实现上一个环节不按标准完成,就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确保全流程可控。
会议要求,今年8月底要在全国所有公证机构推开上述工作,10月要取得实质进展。各地要积极主动抓好公证质量信息化管理的各项工作,首先是配备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的办证软件,尽快推动办证软件在公证机构的全覆盖,没有办证软件的要尽快配齐,不符合标准的要尽快升级或更换,确保每个公证机构都使用标准、规范、统一的软件办理业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还要对公证质量监管数据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全国公证管理系统与公证机构办证软件的对接,努力做到对公证业务风险的提前预警、精准拦截、科学管控,真正发挥大数据对规范公证执业的管理作用。”熊选国要求。
公证质量问题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在于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违法违规成本太低。
会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执业的监管,切实承担起职责,综合运用质量检查、处罚问责、赔偿追偿手段,使公证质量监管落到实处。
具体操作上,要加强和改进处罚惩戒工作,通过严管体现厚爱。要完善公证投诉处理制度建设和平台建设,做到有投诉必受理、受理必调查、违规必惩戒、处理结果必回复。要依法依规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建立工作台账,按时作出处理决定,严禁立案后查而不处,久拖不决。要坚持公开通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决定,要按照要求及时报司法部在官网公开,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此外,在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偿方面,中国公协已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公证机构向有过错公证员追偿的具体要求,原则上要足额追偿。
“各地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加强对落实追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规定、制度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熊选国强调。
优化拓展服务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工作
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会议提出,一定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体现在每一个公证员的执业活动中、体现在每一件公证的办理环节上。要通过开展公证“放管服”改革,推行公证减证便民的各项举措,进一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
“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公证服务事项,拿出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推动公证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流程和服务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证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尽最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普惠的公证服务。”熊选国指出。
公证活动是司法证明活动,有严谨的实体和程序规范要求,但服务效率事关群众办证体验,同样不容忽视。
会议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在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审查出证,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针对群众反映的“周期长、手续繁、办证慢”问题,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对于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类事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查询核查的事项,不需要外出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尽量缩短办证周期,能尽快出证的要尽快出证。
熊选国要求,所有公证机构都要根据公证事项审查核实难易程度、信息化共享条件、人员配备情况、地域特点等因素,明确不同类别公证业务能够做到的最快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要通过办证软件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办证流程进行监控、提示,明确各工作环节责任人。对于法律关系复杂、调查核实内容较多、耗时较长的公证事项,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说明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各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办证时限的考核,切实解决办证周期长的问题。
2017年7月,司法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等12个试点省(区、市)开展试点。
试点开展以来,12个试点省(区、市)的177家公证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健全完善信息化办证手段,着力畅通咨询答复渠道,创新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努力改进文书送达方式,积极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在实现办证“最多跑一次”上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鼓作气,顺势发力。
“‘最多跑一次’改革是公证便民利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今年要在全国范围推开试点,加快推进。”熊选国强调,“各地要加大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在政府部门间实现政务信息共享,供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运用在线受理、电子签名等手段,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办证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拓展更多的‘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为人民群众办理公证创造更大便利。”
会议提出,在具体的公证业务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查核实职责,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不得让当事人提供;确有必要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在办理公证前一次性告知清楚,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公证机构或其他部门;对于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简单证明事项,尝试开展用当事人承诺替代开具证明的做法办理公证,将各项便民举措落到实处。
此外,司法部还在今年年初印发了《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旨在优化公证资源配置,引导同一执业区域内公证机构为民服务良性竞争。
“各地要按照要求,尽快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到位,使人民群众办理公证有更多的选择,享受更多的优质服务。从下个月开始,司法部将把省级政务信息共享工作、执业区域调整工作纳入公证督查范围,对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熊选国指出。
去年,司法部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 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并在全国公证会议之前连续出台多个涉及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文件。
“对于一些新型领域的公证业务,公证员不敢做、不会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协会一方面要引导鼓励公证机构、公证员创新思维和创新方法办理公证业务,另一方面也要及时总结做法,通过指导意见、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形成一定规范,促进业务开展。”熊选国要求,“公证协会要依托相关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力和专业优势,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新型公证领域的理论研究、案件指导、规则制定等方面的工作,为公证员业务创新给予支持,为公证员业务办理提供依据。”
此外,会议还提出,要加大培训力度,使公证员综合素质、办证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年底还要督查相关落实情况。
进一步加快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放管服”改革加速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
熊选国指出,落实公证“放管服”改革要求,与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目标高度契合,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深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必将为公证“放管服”改革创设更加有利的条件。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当前,公证改革的目标任务十分明确,改革也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必须将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与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同部署、同安排、同督察、同落实,取得实质上的进展,全面激发公证工作活力和创造力。”熊选国强调。
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什么样的事业体制很重要,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改革的效果,关系着广大公证人员和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认可度、获得感。
据介绍,7月起,司法部将组织开展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制“回头看”评估工作。
“各地要对照改制的方向、目标、要求,对行政改事业后公证队伍稳定问题、办理业务情况、工作活力变化、群众满意度等认真开展‘回头看’。要在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的基础上,对工作不实的要‘回头查’,对存在困难的要‘回头帮’,真正做到真查、实督、见效,确保转制工作质量。” 熊选国要求。
巩固改革成果的同时,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机制的创新优化也没有止步。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2973家公证机构中,公益一类事业体制557家,公益二类事业体制2018家,尚未进行类别划分的事业体制239家。在全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中,有811家完成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占28.8%;有568家公证机构实现企业化财务管理,占20.2%;171家公证机构实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占6.1%。
据悉,备案制旨在进一步释放人才活力,有利于畅通公证机构用人机制,促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提出,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的单位可以根据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合理测算配备编制总额,在总额范围内确定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并根据有关指标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同时,执行机构编制有关政策规定,保障纳入编制备案制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借鉴其他地方、行业试点做法,加强与编办、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实行备案制、放宽合同聘用人员准入条件等方面争取具体政策,努力解决公证机构用人机制不活、证多人少的问题。”熊选国要求。
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方面,目前一些地方已完成部分公证机构工资总额的核定,薪酬待遇有所提高。
会议提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做工作,讲清楚公证法律服务的特点与作用、实际的成本与风险承担,以形成最大共识、争取政策上的支持。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多考虑与服务提供、业务收入等因素挂钩,建立一个符合公证法律服务规律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从而调动起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计算方式上,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档递减确定。既要考虑公证员个人收入幅度的合理性,也要兼顾公证机构之间、公证员之间的感受和社会观感。” 熊选国强调。
在企业化财务管理方面,熊选国指出,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就是改变事业单位的会计规则,按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设定科目,合理确定运行成本、利润核算并依法纳税,纳税之后可以自主支配,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这样既能为公证机构留足可支配的经费资源,有利于落实分配激励机制,还可以为公证机构进人用人创造良好条件。
“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给公证机构减负松绑,与一般的事业单位比较而言,是有较大区别的。”熊选国指出,“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都可以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政策上并没有障碍,各地要加大推广运用的力度。”
据了解,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已经对此做出了大量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会议要求,7月中旬前,各省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从省级到地市、区县都要设定一个合理、可行的目标,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分解任务,逐级督察落实,按月报告进展情况。
“要像去年抓行政体制公证处改制工作一样,倒排工期,明确责任,抓好督察督办,按时完成机制优化工作。”熊选国要求。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指出,要扩大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激发公证机构活力。
目前,除北京外,司法部已经批准30个省(区、市)的试点方案,批准组建74家合作制公证机构开展试点,其中整体改制37家、新设立37家,已经开业46家。
熊选国指出,公证机构合作制试点是公证机构组织方式的重大改革创新,必须在总结2000年合作制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有序推进。
会议提出,要加快组建进程,各地要按照司法部既定的要求提高执行力,明确时序节点,抓紧推进、落实工作,确保按照计划进度全部完成组建完毕,司法部也将加大督导力度,对进度明显落后的省份挂牌督办。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公证机构的指导监督,省级和有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试点机构进行监管,重点是指导合作制公证机构正确处理好利益分配和公共积累的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作公共积累,防止“分光吃净”。
“在规范执业行为方面,要督促试点机构建立健全各项保证公证质量的机制措施并得到切实执行,严防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公证质量的现象。在执业秩序方面,要防止同一执业区域的公证机构之间产生压价、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严禁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办证点,不得随意增加公证员助理数量。对严重违规、管理不善、内部矛盾突出的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其试点。”熊选国要求。
熊选国强调,上述措施和要求,同样适用于之前已有的20家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司法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制定合作制章程指引,提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质量管理、收入分配、议事决策、终止清算等方面的明确要求,划定执业红线,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