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现将《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2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52-2167093,传真0752-216703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k706@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2号司法大楼7楼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科(邮编516001)。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惠州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五章 维护与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匾额、灯箱、霓虹灯等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安全有序、节能环保、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 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计和设置水平。
第七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条【许可信息公开】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信息数据库,统筹管理全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以及设置人及经营单位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监督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九条【设置规划编制】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市区、本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属各县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属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监管的依据。
第十条【设置规划编制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二)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突出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相协调;
(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与区域环境相协调;
(四)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严控区、宜设区的范围;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宜设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设置技术规范】 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乡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应当包括: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定义与分类、基本要求;禁止设置情形、照明、设置的时限等通用规定;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重点区段设置指引;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修保养、安全检测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八)利用行道树、绿化带、道路照明设施、电线杆、路名牌、公共座椅,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九)利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的,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十)利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十一)属立柱式广告设施的;
(十二)利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十三)利用堤防、水库大坝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区域影响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设置。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10日内将设置有关信息报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不少于4米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第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件或有效文件;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有关材料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发布合法广告承诺书》;
(七)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受理】 设置大型广告申请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后转告相关部门审核后统一办理。涉及省有关部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拟批准在重要景观道路、市区重要地段、景观敏感节点等特定区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报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予批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信息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和抄送政府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地点、形式、规格、期限、许可机关、许可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规划的相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取得方式】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为:
(一)墙体广告为2年;
(二)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其他类型广告为3年;
(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广告,每次为3年。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条【设置期限延续】 户外广告有效期限届满设置人申请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每次延续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一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期限和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将许可信息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和抄告政府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拆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管理】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我市采用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五)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六)符合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设施管理】 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经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商业广告设施征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征用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结束后,公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3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地围挡广告要求】 建筑工地围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要求】 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招牌,有多个临街广告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设置风格应当统一;
(二)内容仅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志;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四)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墙面户外招牌,底线应当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立式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
(五)不得多层设置,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范,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七)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
(八)市政府对招牌设置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维护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拆除。
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日常维护管理】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对许可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执法检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禁止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逾期不拆除户外广告、不按规定设置招牌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的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送审稿)》的说明
现就《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提升城市形象与软实力的需要
城市形象既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资源,同时还是对内创造城市凝聚力,对外创造城市辐射力和良好影响力的核心要素。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景观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在城市形象建设中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和极其重要的作用。一直以来,市、县(区)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形象建设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从2016年起,我市集中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多、滥、杂”,严重影响城市观瞻的现状,集中开展查处清拆。现阶段整治工作已步入尾声,治乱过后亟待重建秩序、规范管理,使规范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点睛之笔。为此,对户外广告和招牌从管理体制和设置规范等方面通过立法加以约束,对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是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体系化的需要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亟需得到城市管理者的充分重视和理性对待,户外广告和招牌不仅需要纳入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使之在设置时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建设相协调,而且需要在设置之后得到持续的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但是,从管理实际来看,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难以操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从商业广告发布的角度来规范户外广告,其管理规范未涉及城市景观和容貌,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非常笼统、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也仅从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的层面来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虽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得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但对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事前控制却未作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只是原则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指定3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未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因此,为美化城市容貌、保护环境卫生,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很有必要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历年来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工作经验,细化相关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办法》,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各方主体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三)制定《办法》是巩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成果的需要
市政府于2001年7月和2002年6月先后发布了《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惠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16年对《原规定》、《原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发布,这是多年来指导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最直接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践证明它对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确了采用市场化手段对城市空间资源进行运营的方式,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获取等作出规定,改变了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无章可循的状况。这些好的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定,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政府多部门审批、监管、职责交叉不清,设置规划缺失,设置不规范,对禁设户外广告的情形规定不全面,对户外公益广告的设施规定不细致等问题和矛盾,也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国内一流城市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形成《办法》的过程
今年6月,市政府将《办法》列入《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并明确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我局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今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印发前,根据今年机构改革将户外广告和招牌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实际,组织有关人员对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现状进行了初步调查,对全市大型户外广告的数量、质量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有了基本了解,为起草《办法》作了前期准备。受领起草任务后,组织调研和召集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委托立法咨询研究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在此基础上,成立由我局牵头、本局相关机构业务骨干、立法咨询研究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工作组,全力推进《办法》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实际,不求大而全,力求解决现实问题,达到依法规范、有效监管的目的。《办法》初稿于今年8月中旬形成后,起草工作组围绕《办法》初稿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法律责任等方面,多次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召开立法专题征求意见会、研讨会等,并征求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几经论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0.《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2.《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1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14.《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15.《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16.《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19〕53 号)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
(二)参考依据:
1.《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4.《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5.《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6.《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7.《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8.《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9.《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10.《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11.《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12.《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13.《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15. 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16.《广东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17.《惠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18.《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设置规划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设置管理、维护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与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
《原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市区(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各县可参照执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和提高,全市城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数量不断增加,对户外广告和招牌需求也不断提高,应对其纳入《办法》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由于《办法》中制度设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为与上述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第二条)。
(二)关于职责分工
为改变过去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监管中存在的政府部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不清、监管不到位和互相推诿等弊端,《办法》明确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工作,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第五条)。
(三)关于设置规划与规范
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的规范和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户外广告和招牌品位,提升城市形象的前提和基础。过去我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存在的过多、过乱、过大、品质不高、设置随意性大等问题,原因很多,但设置规划和规范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导致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时缺乏遵循。因此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必须首先组织编制一个科学、全面、系统、完整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同时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机构改革后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办法》明确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与技术规范,并规定了具体的编制要求(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禁止户外广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4种情形,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9种情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市容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户外广告的品位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根据工作实践和安全有序的要求,《办法》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在相应规定上述法律、规章明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利用道路照明设施、电线杆、路名牌、公共座椅、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户外广告以及立柱式广告设施(第十三条)。
(五)关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由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依法设定,设区的市制定的规章无设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临时建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办法》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其他中小型户外广告无需批准,只需设置后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另外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的定义(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关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材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事项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规定申请批准时需提交的材料,为贯彻实施这一审批事项,规定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参考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监管的需要,《办法》明确了申请人需提交的8项材料(第十五条)。
(七)关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的受理和批准
按照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事项涉及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多个部门,根据设置地点的不同涉及不同的部门,有的涉及须由多个部门分别实施行政审批,过去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没有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主管部门,多头审批、重审批、轻监管、职责交叉不清、互相推诿、没有形成合力进行有效监管。为改变这一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以及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办法》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审批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后转告相关部门审核后统一办理,作出决定,其他相关部门不再审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八)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要求
目前我市不少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有的县、区已编制)、安全环保等要求。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促使和便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综合,并在《办法》中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九)关于商业广告设施的征用
商业广告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我市目前对政府征用商业广告设施缺乏统一的规定,征用后有的给予补偿,有的未给予补偿,随意性较大。据此,《办法》规定对征用商业广告设施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第二十六条)。
(十)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和维护
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了法律责任,我市规章不应再设定法律责任。为促进和警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法》分两种情况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一是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文较多、难以一一列举的,只笼统表述为按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二是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较单一、简明的,则相应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