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标志着推广装配式建筑已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确保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我局组织制定了《惠州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和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实施意见》两轮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保障和组织保障四个部分。
(一)提出近、远期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到2020年末,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占比达到50%以上。远期目标:到2020年末,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占比达到70%以上。
(二)明确各县区发展目标
要求各县区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2020年末,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比例达22%,惠东、博罗比例达18%,龙门比例达15%。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50%;2025年末,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比例达38%,惠东、博罗比例达30%,龙门比例20%。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70%。
(三)明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尚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项目均按以下要求执行:
1.政府投资项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均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应有35%以上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
(四)提出政策激励措施
要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实施装配式建筑。
1.实施意见发布后新出让(含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需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建设要求。
2.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出让用地尚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部分予以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计容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面积的3%。
自愿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对提高比例的部分予以计容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计容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提高比例面积的3%。
四、术语
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装配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机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全装修: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全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