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中
嵌入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的函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各公路设计企业、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
为推进我市信用联合奖惩省级试点工作,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加快在政府服务大厅嵌入信用信息并建立查询使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信息函〔2018〕4485号)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研究决定将信用联合惩戒信息嵌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系统,实现联合奖惩“一键搞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奖惩措施嵌入的业务事项
根据国家各部委签署的4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惩戒措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嵌入内容。此次信用联合惩戒信息及联合惩戒措施嵌入的业务事项是指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招标代理业务,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具体办理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事项。
二、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惩戒措施及依据
根据国家各部委签署的4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有关规定,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被列入以下26个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实施拦截,依法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详见下表:
序号 |
惩戒对象 |
惩戒依据 |
1 |
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3 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
2 |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3 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
3 |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第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23 号)第二十条 |
4 |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5 |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责任主体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 ;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6 |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第二部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十三);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
7 |
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
8 |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9 |
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 5.《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10 |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 |
11 |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3号)(十五) |
12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
13 |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
14 |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0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3 号)第二十条; 2.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
15 |
海关失信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5.《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16 |
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 |
17 |
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 |
18 |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30号) 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19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20 |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 |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
21 |
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
1.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号)第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十); 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十三); 4.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5.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
22 |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六十条;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
23 |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十五) |
24 |
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十五) |
25 |
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十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 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
26 |
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 |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 |
三、联合奖惩信息来源
上表26个或依法依规新增的失信名单信息来源于国家和省下发数据以及惠州本市各县区、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认定标准认定的名单,名单统一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共享。
四、实施联合奖惩的责任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惠州市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省试点工作的部署,结合业务实际,梳理嵌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的业务事项,明确信用联合惩戒的对象、措施和依据,联合惩戒信息嵌入该系统的具体嵌入环节和嵌入方式;在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过程中,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交的质疑等做好相关解释和后续处理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
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处理、保管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综合本市(含县区)认定的名单信息,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嵌入要求,推送并嵌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嵌入要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接,将信用联合奖惩信息嵌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并做好信息反馈和技术维护工作;做好向参与交易各方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必要时转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