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阳区2018年度
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府公〔2019〕5号
根据惠州市和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0)〔2019〕37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惠阳区淡水街道淡环村河背经济合作社,东华村刘屋、欧屋、上圩、上赵、孙屋经济合作社,东华经济联合社,新桥村江屋、长潭经济合作社,古屋村白坭楼、陂角、盛家塘经济合作社;新圩镇红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计22.1149公顷,作为惠阳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需征收地块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新圩镇,属淡水街道淡环村河背经济合作社,东华村刘屋、欧屋、上圩、上赵、孙屋经济合作社,东华经济联合社,新桥村江屋、长潭经济合作社,古屋村白坭楼、陂角、盛家塘经济合作社;新圩镇红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22.11495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区类别 | 地 类 |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元/亩) |
三类 | 耕 地 | 64,600 |
园 地 | 49,667 | |
林 地 | 25,067 | |
养殖水面 | 67,067 | |
未利用地 | 19,867 |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淡水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44193)、新圩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33062)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