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0-1
惠府办〔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补偿支出和出让价款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以下称补偿及出让项目),涉及评审事项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事项包括:补偿项目审计、工程投入审核、土地价值评估、地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标准以外青苗的评估等。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费用列入土地征收征用盘整出让成本。没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空地盘整,已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不需再进行评审,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二、选择参与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取。所选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信誉良好。
三、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事项,按本市有关规定选择实施评审的中介机构(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委托评审事务,并出具委托书及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
四、评审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报告书。评审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
(二)评审项目概况说明;
(三)评审目的和范围;
(四)评审的基准时间,评审结果的有效期间;
(五)评审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评审程序;
(六)评审结果及其说明;
(七)评审项目的权属资料(复印件)、现状照片、委托评审书(复印件)、评审机构盖章和评审人员的签名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附件;
(八)涉及工程审核的应附有相关的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结)算报告等;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评审报告书。自然资源部门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六、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评审结果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评审内容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重复等。
七、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发现评审报告中出现错误或明显误差的,应要求评审机构作出修正或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对评审报告不予采信的,应另行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八、自然资源部门应将补偿项目审核结论征求被补偿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补偿单位或个人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核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审议是否采纳书面意见;对于书面意见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评审。
九、经审核程序确定的补偿及出让项目金额作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出让方案的依据之一。
十、经上述程序审核确定的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报告书应由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备案。
十一、财政部门根据国办发〔2006〕100号文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土地出让评审报告进行事后抽查审核,审查的主要内容为评审报告地价与相同或者相类似项目的价格是否有明显不符,审核结论是否有明显错漏。核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十二、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条及《惠州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惠建用字〔20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备案的评审报告进行事后抽查审核,抽查项目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定期专题上报市政府,核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十三、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评审机构违规执业导致报告严重失实的,应将该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
十四、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7〕7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