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9-7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界定
本文中“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指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广东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不含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本省外市、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户籍学生。
二、关于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资格条件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随迁子女获得我市初中学校三年完整学籍。
(二)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于随迁子女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次年5月1日前在我市领取了居住证,且在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持有有效居住证。
(三)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累计3年(含3年)以上(截止时间为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或者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于随迁子女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次年5月1日前在我市参加了社会保险,至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时没有中断过。
三、关于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政策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与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同等享受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直接分配给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同等分数线录取,同等缴交普通高中学费。
四、关于服务保障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工作服务制度,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工作的统筹管理,做好报名、考试和录取等服务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办理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异地务工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五、关于报考事项
(一)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工作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由学校向所在县(区)教育考试中心提出(其中市直学校的报考事务由市教育局委托惠城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
(二)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随迁子女需在规定时间内(由市教育局每年另行通知)提交如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现场验证、审核后退还原件,留下复印件。
1. 随迁子女的户口簿。
2. 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三年完整学籍的凭证(由所在学校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并盖章)。
3.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
4.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申领的居住证凭证。
(三)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由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和县(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收集登记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父亲或母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时间或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社保部门,由社保部门核实并反馈到县(区)教育考试中心。
(四)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时必须使用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
(五)随迁子女考生的生源地以初中入读学校所属县(区)为依据确定。
(六)各地要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使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自主选择跨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和各类民办学校,保障考生自主选择升学的权利。
六、其他
(一)不符合报名参加我市中考资格条件的随迁子女有报读普通高中学校意愿的,应尽早与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取得联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
(二)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区)及其有关部门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政策解读:《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