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1 10:55:27
来源:惠府办〔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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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8-12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业经十二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粤府法治办〔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工作职责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考评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录入、审核及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该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负责政府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执法公示职责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等。
(五)程序信息:行政执法程序以及流程图。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的方式、条件、手续、流程、期限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的事项、方式、条件、手续、流程、期限、数量、费用等;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的方式、条件、手续、流程、期限、种类、数额标准等;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示范文本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以及需要补正的材料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或者事项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应当隐去下列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公开。
第十条 关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年度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的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按省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工作职责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
除前款规定平台外,行政执法信息同时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通过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通过办公场所放置的公示宣传资料公布。
(五)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六)通过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对已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年度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可以向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执法主体申请更正。
更正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执法主体代为填写更正申请。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更正申请进行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信息公示内容准确,不予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申请更正的信息涉及第三方职责或权益的,行政执法主体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或者核实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