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4
惠医保发〔2020〕8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决定对《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职工医保个人帐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人社〔2016〕4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保经办机构”;将第三条、第四条中的“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为“医保经办机构”。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三、将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医疗保险科”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惠州监管分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