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7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国家医保谈判药中抗肿瘤部分药品门诊治疗期间用药费用结算相关规定通知的决定
惠医保发〔2020〕7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决定对《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国家医保谈判药中抗肿瘤部分药品门诊治疗期间用药费用结算相关规定的通知》(惠市人社规〔2018〕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中的“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为“医保经办机构”;将第八条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保经办机构”。
二、将附件1第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
三、将附件1第七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