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5
惠医保发〔2020〕5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决定对《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惠民〔2017〕25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四)承办机构”、“(五)资金管理”、“(六)监督管理”、第三条“(一)加强组织领导”、第四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二条“(六)监督管理”、第三条“(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三、将第二条“(六)监督管理”、第三条“(一)加强组织领导”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民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