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9
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国家安全局 惠州市气象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市住建〔2020〕8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部门、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国家安全局 惠州市气象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国家安全局
惠州市气象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国家安全局 惠州市气象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惠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府〔2019〕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各县(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包括规划验收、质量安全验收、消防验收、结建式人防工程验收、城建档案预验收、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光纤到户验收、防雷验收等内容。
未纳入联合验收管理的其他专项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验收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另行组织验收。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需要将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管理的,根据联合验收工作进展,经协调统一认定后,再纳入联合验收管理。
第四条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部门)负责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会同各专项验收部门制定联合验收办事清单,制定验收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依时完成。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整合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为“服务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材料,统一发放验收结果文书,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
汇总各专项验收部门预审意见,作出业务受理决定,组织协调各专项验收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完成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验收内容。各专项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文件和各有关验收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文件。
第五条规划验收、质量安全验收、消防验收、结建式人防工程验收、城建档案预验收、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光纤到户验收、防雷验收等主管部门应明确各专项验收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验收事项办事清单和办事指南。内容在实施过程需要变更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牵头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各专项验收部门依时开展和完成验收事项材料预审、现场联合勘验(核验)、材料审核和专项验收审批,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结论意见。
专项验收事项已委托或移交县(区)实施的,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地按规定开展联合验收,确保本系统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各专项验收部门负责解释涉及本部门专项验收事项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需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供电设施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设计方案)建成,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验收条件。
消防设施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监测单位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签章认可。
人防设施已按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的位置、范围、建筑形态等要素,智能化集成、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及通信系统等设备设施情况与准予许可时的申请项目相符;国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与整改方案相符。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完成,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符合相关验收标准。
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审核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但规划、消防、人防、质监等部门认定能够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具备分段(分期)验收条件的,可进行分段(分期)验收。
施工场地已清理、装饰完毕。用地范围内的临时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测量、测绘,相关信息已导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验收系统”(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系统”)。
各联合验收部门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联合验收系统”中提出申请,并在系统中上传一套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等专业部分)、项目施工图、联合测绘信息(前期系统自动导入)和各专项验收材料(附件1),统一推送至各专项验收部门审核。
涉及到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材料(附件2),建设单位应在同期将纸质版材料单独向惠州市国家安全局相关部门报送,不得上传至“联合验收系统”。
第八条各专项验收部门接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完成材料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含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在“联合验收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涉及到国家安全事项的,惠州市国家安全局应同期径向建设单位提出预审意见,并将“是否通过”的意见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反馈。
第九条各专项验收材料经预审符合要求后,牵头部门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建设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各验收部门规定的纸质资料(不含国家安全事项)一次性提交服务窗口。若有特殊原因需延期提交的,应及时向服务窗口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可提出1次延期申请),经牵头部门同意可延期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延期规定时间仍不能报送材料的,牵头部门作出取消受理决定。
第十条服务窗口收到验收材料后应立即受理,同时作出受理决定,各验收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发出补正通知或不受理通知。若建设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材料不一致,相关验收部门可以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在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前补齐。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补齐有关材料的,相关验收部门不予出具验收合格结论。
第十一条牵头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同时,应协调建设单位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业验收部门可根据项目特点,提前在系统中提出现场勘验(核验)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梳理汇总,在勘验(核验)现场时一并协调。牵头部门组织现场勘验(核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作出受理决定起4个工作日,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联合验收系统”向各专项验收部门发出通知。各验收部门认为不需现场勘验(核验)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中确认。
第十二条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验收部门赴现场联合勘验(核验),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完成本部门的勘验(核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可快速整改的,及时指导建设单位在现场勘验(核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由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各验收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起8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填写各专项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形成验收结果文书,加盖公章原件的扫描件同期上传至“联合验收系统”,原件同步流转至服务窗口。
第十四条牵头部门确认所有专项验收通过后,自作出受理决定起1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出具《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文件。建设单位可在“联合验收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的,可到服务窗口领取。
第十五条联合验收中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牵头部门应汇总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整改意见,由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结论的,可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赴现场复验,并且将验收结果文书送交牵头部门,由服务窗口发送给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提前与各专项验收部门工作对接。各专项验收部门可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联合验收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工作日。因联合验收审批不通过,经建设单位整改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的,可参照联合验收审批时限执行,不计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时限。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惠州市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事项材料清单通用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要求 |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 由申请单位网上填写相关资料后,在系统上打印生成,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
申请单位证照 | 1.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供变更证明。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工程竣工图 | 1.上传PDF格式的工程竣工电子图纸一套(涉及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一并提供对应的专项验收图)。2.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对图纸的告知承诺(承诺上传的竣工图纸与各专项验收的图纸相一致,与提交联合测绘并经确认的图纸相一致)。 |
2. 规划验收(市自然资源局)
验收事项 | 受理对象 | 材料清单 | 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 | 1.申请函 | 1份,原件 |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2.竣工图 | 2份,原件 |
3.四个外立面及夜景灯光的彩色相片一套 | 1份,原件 |
4.经测绘部门实测的竣工测量图 | 1份,原件 |
5.规划放线.验线材料 | 1份,原件 |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1份,原件 |
3. 质量安全验收(市住建局)
验收事项 | 受理对象 | 材料清单 | 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 |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 1份,原件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1份,原件 |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 1份,原件 |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观感检查记录 | 1份,原件 |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 1份,原件 |
6.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文件 | 1份,复印件 |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 1份,复印件 |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 1份,原件 |
9.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1份,原件 |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 1份,原件 |
11.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报告核查表 | 1份,原件 |
12.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报告核查表 | 1份,原件 |
13.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法定文件核查表 | 1份,原件 |
14.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 1份,复印件 |
15.住宅质量保证书 | 1份,图片 |
16.住宅使用说明书 | 1份,原件 |
17.电梯建筑检验报告 | 1份,原件 |
18.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 1份,原件 |
19.永久性标牌安装完成现场照片资料 | 1份,图片 |
20.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名单 | 1份,原件 |
21.工程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齐全有效 | 1份,原件 |
22.施工单位具备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 1份,原件 |
23.一般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 1份,原件,需附上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 |
24.一般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报告(检测手册)。 | 1份,原件 |
25.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 | 1份,原件 |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市住建局)
验收事项 | 受理对象 | 材料清单 | 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1份,原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五十六、五十七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第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条。 |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 1份,原件 |
3.验收申请函(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 1份,原件,盖建设单位章 |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 1份,复印件,盖建设单位章 |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1份,原件 |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 | 1份,原件 |
7.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 1份,原件 |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需要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 | 1份,原件 |
9.设计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需要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 | 1份,原件 |
5.结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住建局)
验收事项 | 受理对象 | 材料清单 | 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结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 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1.竣工验收(人防部分)通知书 | 1份,原件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2.人防设计检查报告 | 1份,原件 |
3.人防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 1份,原件 |
4.人防施工竣工报告 | 1份,原件 |
5.主体施工竣工报告 | 1份,原件 |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部分) | 1份,原件 |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1份,原件 |
8.人防部分的施工图会审记录 | 1份,原件 |
9.平战转换实施手册 | 2份,原件 |
10.人防孔口防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1份,原件 |
11.规划总平面图及设计变更图 | 1份,复印件 |
6. 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市住建局)
验收事项 | 受理对象 | 建筑类别 | 材料清单 | 归档范围 | 档案编制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档案预验收 | 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 | 1.建筑工程 |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 归档范围应符合《附录A惠州市建筑工程编制目录》 | 1.《惠州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2.《惠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制及移交规定》。 | 1.《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 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8-2014)。 |
2.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
3.监理文件 |
4.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
5.工程竣工图纸 |
6.电子档案 |
2.市政工程 |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 归档范围应符合《附录B惠州市市政工程编制目录》 |
2.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
3.监理文件 |
4.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
5.工程竣工图纸 |
6.电子档案 |
3.管线工程 |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 归档范围应符合《附录C惠州市管线工程编制目录》 |
2.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
3.监理文件 |
4.施工技术文件 |
5.工程竣工图纸 |
6.电子档案 |
容缺项目 |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工程结算定案书(政府投资项目);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备案见书;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5.建设工程防雷验收意见书;6.房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7.建设工程光纤入户验收(市通建办)
验收事项 | 受理对象 | 材料清单 | 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验收备案 | (2013年4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 | 1.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备案申请表 | 1份,原件 | 1.《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粤建科〔2013〕32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4〕8号); 4.《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4〕22号); 5.《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 6.《园区和商业建筑内宽带光纤接入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DBJ/T15-131-2018); 7.《园区和商业建筑内宽带光纤接入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J/T15-132-2018)。 |
2.光纤到户工程概况表 | 1份,原件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份,复印件 |
4.通信工程相关的施工资质证书 | 1份,复印件 |
5.光纤到户材料检测报告 | 1份,复印件 |
6.光纤到户已安装设备明细表 | 1份,原件 |
7.光纤到户隐蔽工程检测记录表 | 1份,原件 |
8.光纤到户工程变更单 | 1份,原件 |
9.光纤到户工程开工报告 | 1份,原件 |
10.光纤到户工程完工报告 | 1份,原件 |
11.光纤到户建设工程验收项目明细表 | 1份,原件 |
12.光纤到户工程验收证书 | 1份,原件 |
13.光纤到户项目竣工图纸 | 1份,原件 |
14.光纤到户通信设施产权承诺函 | 1份,原件 |
15.光纤到户施工委托合同 | 1份,复印件 |
16.光纤到户检测委托合同 | 1份,复印件 |
17.合同付款凭证 | 1份,复印件 |
18.检测机构出具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合格检测报告 | 1份,原件 |
8.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验收(市气象局)
验收事项 | 受理对象 | 材料清单 | 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下列场所,且于竣工后提出申请;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1份,原件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四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57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七条; 8.《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9.《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九条; 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 11.《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7〕11号)。 |
2.授权委托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份,原件 |
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1份,复印件 |
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 | 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
5.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 1份,原件施工人员签字 |
6.防雷产品合格证 | 1份,原件 |
7.竣工图纸 | 1份,原件并盖有设计核准章.竣工章 |
8.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 1份,原件,需附上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 |
9.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报告(检测手册) | 1份,原件,加盖检测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
附件2
建设工程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市国安局)
验收事项 | 受理对象 | 材料清单 | 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由惠州市国家安全局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 |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 1份,原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66项; 3.《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93号)第二条。 |
2.建设项目的建施图(竣工图) | 1份,原件 |
3.建设项目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及通讯系统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防范设施图纸资料 | 1份,原件 |
4.《惠州市国家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予以许可决定书》 | 1份,原件 |
5.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份,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