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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财政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10:58: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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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0-8



关于印发《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2020年)》的通知



惠市教〔202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2020年)》已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馈。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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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和省府办《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办发〔2012〕59号)精神,指导我市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和城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减轻因布局调整而对农村小学学生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村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学生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积极建设幸福惠民之州。

  二、组织协调及职责

  为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部门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等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校就餐条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市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落实市级财政奖补计划,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切实加大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对象和执行标准。

  县(区)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

  实施对象:一是因学校布局撤并而调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二是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学生;三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45号)文件要求,持有“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证明、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无预警信息的低收入家庭核对报告”的义务教育学生;四是社会散居孤儿和残疾的义务教育学生。

  执行标准:按每生每天5元标准,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二)实施对象的认定和申报程序。

  1.  因学校布局撤并而调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申请(填写附件1申请表,下同)→学校审核→县(区)教育部门认定。

  2.  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学生,凭低保证书认定。

  3.  因病因伤等变故导致农村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又暂未享受低保的义务教育学生,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盖章事项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45号)文件要求,按照“信任优先”的原则,学生不再需要到当地村镇、街道盖章。为证明身份,出示“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证明、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无预警信息的低收入家庭核对报告”并将复印件粘贴在补助表后作为证明享受补助。特殊教育学生(残障学生)认定标准应适当放宽。认定程序:家庭申请(同时附上以上所列材料中至少一项作为佐证材料)→→学校审核→→报县(区)教育部门汇总。社会散居孤儿,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孤儿证认定。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

  每个学期开学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惠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花名册》(附件2)和《惠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名单汇总表》(附件3),向县(区)财政部门通报和民政部门备案,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补助名单汇总表上加盖公章(教育、财政部门各自存底一份)。

  开学初,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人数将补助款拨付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核定的各学校补助款发放到学校。补助款发放后,县(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向市财政局、教育局汇总报送《惠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补助名单汇总表》,市教育局汇总各县(区)名单报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备案。结合各县、区财力情况,市财政局对原有4元补助标准所需资金(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按比例进行补助,在每个学期中将补助款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市财政补助比例为:对大亚湾开发区补助20%,对惠城区、惠阳区和仲恺高新区补助40%,对惠东县、博罗县补助60%,对龙门县补助80%。新增1元补助所需资金(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200元)由各县(区)自行承担。市教育局应将各级补助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及时汇总报市政府。

  (四)供餐内容和供餐模式。

  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应午餐为主,同时辅以奶、蛋作为补充。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学生课间餐(含早餐)、牛奶进行适当财政补贴。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心小学可成立配餐中心实施配送。没有供餐条件的,由县(区)教育部门统一安排配送,确需购买外送服务的,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认真做好营养餐“加法”,坚决防止政府“加码”、家庭挤出的情况,不能因为政府出钱了,家庭的原有补助就减少了。

  按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学校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营养师,食堂供餐的要按照安全、卫生、营养、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和带量食谱,主要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等食物为主。各学校食堂食用油严禁使用纯棕榈油、散装油脂,建议不食用转基因食用油,大米品质必须达到一级以上。禁止使用成品、半成品(如火腿肠、肉丸、蛋卷等)代替肉,不可采购烧烤鸡鸭等。没有供餐条件的学校需配送营养品的应以奶、蛋为主,牛奶以纯牛奶、纯酸奶、鲜牛奶为主,调味奶为辅,不允许使用含乳饮料、果汁、保健品等作为营养补充品。不得发放米、油、生鸡蛋等需回家二次加工的食品和原材料。不得发放饼干、火腿肠、麦片、零食、水果等。

  严格执行大宗原材料“四统一”政府采购。各县(区)要在政府统筹下,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对粮油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执行粮油二维码溯源系统和“厂(农)校对接”,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各级、各部门要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帮助和支持。

  五、食堂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食堂建设。

  学校食堂建设要结合广东省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粤府办〔2018〕46号),主要解决学校无食堂,以及有食堂但内部结构不合理,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努力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各学校要加大投入全面建设“智慧阳光厨房”,力争食堂量化等级达到A级。

  各县(区)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餐条件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不得占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二)坚持自主经营。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坚持自主经营,不可对外承包,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负责。

  (三)加强食堂管理。

  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堂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优化服务工作。校长和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和值班。

  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验收、库房管理、食品加工管理、餐具清洗消毒管理、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四)落实人员经费。

  按照《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以及省编制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73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精神,学校后勤服务人员不占事业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经费由县(区)级财政核拨,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确保每生每天5元钱的膳食补助资金全部“吃”进学生嘴里。

  学校应对食堂从业人员身体、品行、卫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有无犯罪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业务培训。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加工操作员不得兼任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任采购员。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落实经费保障,规范资金使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我市民生实事,已列入市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统筹资金的补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县(区)、市财政统筹投入。

  食堂供餐的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

  各县(区)教育部门应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票据要真实、合法。

  严格补助资金支出标准,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食堂员工工资和食堂水电等非食材支出,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二)加强财务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食堂如有结余款项应滚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学生提交《广东省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学校负责核实学生填写信息,并随机抽查信息的真实性,抽查面不少于申请学生的10%,抽查方式可为打电话、家访、函询等方式。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三)加强民主监督,鼓励社会参与。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食堂食品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开学初学校要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形式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予以公开。食堂应将每天采购的食品品名、种类、价格、数量、金额等当日公示,填写《营养餐每日公示栏》。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各县(区)教育局备案。

  学校设立食堂食品监督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发挥其对食堂的监督检查作用。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媒体等,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食堂管理,确保安全营养。

  要切实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学生用餐安全。严格中小学食堂管理责任制,校长是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校长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按规定时限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提高农村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学生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大好事,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要高度重视舆情,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方案(新修订稿)》(惠市教〔2017〕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