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号)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闭管理。所有城镇社区小区、农村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出入口处设立防控卡点,限制非本小区(村)业主、住户或使用人及其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村民居住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员等人群及其车辆),抢险救灾等应急情况除外(需做好登记备案)。所有外卖、快递、投递等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至指定区域,由接收人自行领取。小区及村居室内的文化、娱乐等聚集性场所一律关闭。楼宇电梯等小型封闭公共场所要每日进行消毒。
二、人员防护。在防控疫情期间,村(居)民要做好自身防护,勤洗手、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在公共场合一律戴口罩。小区(村居)住户每天进出实行双向体温检测,对体温超过 37.3 摄氏度者要按市防控办第 2 号通告要求,迅速报告所在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镇(街道)“三人工作组” 上门探视处置。相关人员要如实向工作组反映情况,对隐瞒重点 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重点管控。现仍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未解除前不得返(来)惠。近 14 天内, 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住户或有来自疫情严重地区客人的住户, 要严格执行 14 天居家隔离措施。所在村(居)委会要登记造册、每天上门询问,做到一个不漏追踪到位。对隐瞒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要及时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因拒绝接受居家、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场所隔离。凡是出现确诊病例的城镇住宅楼宇、村居,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人员现场踏勘确定隔离范围, 在显眼处张贴隔离范围和隔离时限的告示,落实隔离管理要求。划入隔离范围的村(居)民,隔离时限内每天上午 8 时至 12 时允许每户派1 名身体无异常的家庭成员在指定地点丢弃室内密闭好的生活垃圾,其他时段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需送医院治疗的除外。隔离场所每天进行一次以上的公共环境消毒工作,生活垃圾要进行消毒后方可外运。隔离场所所在的镇(街道)和村(居) 委会,要指派专人负责隔离监管工作。
五、人员关怀。对居家隔离人员落实“八个一”管理及关怀。镇(街道)、村(居)委会必须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并做好关爱服务,落实“八个一”措施:在居家隔离住户门前张贴一份健康关怀提示,递送一份居家隔离告知书,确定一位对口联系服务人,配送一支体温计、一份口罩、一份体温检测表格、一支笔、一份防疫宣传手册;居家隔离者在隔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居所,每日须上报本人体温监测情况。
六、出租屋管理。物业业主、出租人及管理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物业业主、出租人及管理人是履行本通告内容的责任主体, 对物业使用人员的管理负直接责任。对不及时如实报告惠州市外抵惠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体市民及来惠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如有违反,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惠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