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预公开

关于征求《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2个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8 16:20:39 来源: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字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8〕13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取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办理证明事项工作,做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我市拟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2个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33065;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2833562@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号惠州市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邮编:516003。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18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2个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切实做到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有关要求,我市组织了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2个文件涉及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内容进行修改。


  一、修改《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惠府【2017】9号)部分条款

  (一)第七条修改为:

  第七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须凭以下证件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当场签署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免冠(一寸)近照4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则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并配合核实婚育情况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

  下列人员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核查以下材料:

  (一)离异或再婚家庭,应提供离异、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通过致函等方式核实对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通过致函等方式核实对象婚育情况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

  (二)将第八条第(一)、(二)项修改为:

  第八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严格初审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承诺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对象名单、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承诺情况,并加具审核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需要通过致函等方式调查核实婚育情况及奖励补助情况的对象,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申请材料的;

  (四)在第十五条 中增加第(五)项内容:(五)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书或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该奖励申请条件的。


  二、修改《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惠府【2016】148号)部分条款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第四条"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伤残申请扶助的,其伤残的独生子女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申请扶助的,须持有证实独生子女死亡的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户口薄死亡销户记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

  第七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家庭,可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件材料(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户口薄死亡销户记录)等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当场签署的《惠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配合核实婚育情况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情况。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将第八条第(一)、(二)项修改为:

  第八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扶助家庭的《申请表》后,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扶助家庭的申请进行初审,严格初审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惠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承诺书》的承诺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对象名单、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扶助家庭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扶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核,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及申请人《惠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承诺书》的承诺情况,对难以审核的婚育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情况应通过致函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加具审查意见,并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办主任分别签名,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的《申请表》和《惠州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家庭扶助对象登记表》、《惠州市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家庭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需要通过致函等方式调查核实婚育情况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情况的对象,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

  (四) 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承诺书等申请材料的;


  三、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办法规定的一致。

  附件:

  1.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doc
  2.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承诺书.doc

  3.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doc

  4.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doc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