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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省定贫困村开展拆旧复垦助推乡村振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10:47: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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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函〔201836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省定贫困村开展拆旧复垦助推乡村振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1030

 

 

  

 


惠州市省定贫困村开展拆旧复垦助推

乡村振兴(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农村拆旧复垦,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精准扶贫战略,通过实施我市省定贫困村拆旧复垦试点工作,将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以公开交易方式在市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将交易所得用于支持我市省定贫困村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结合村庄规划,分三步走:

第一步:开展省定贫困村拆旧复垦试点工作,在对全市46个省定贫困村进行详实摸查的基础上,将分别位于博罗县和龙门县的6个符合拆旧复垦政策的省定贫困村共69.09亩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作为第一批拆旧复垦试点;

第二步:开展省定贫困村拆旧复垦工作,力争在3年内全面完成对全市46个省定贫困村符合拆旧复垦政策的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

第三步:全面推进拆旧复垦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拆旧复垦政策的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约2000亩闲置建设用地实施拆旧复垦。

三、工作原则

(一)尊重意愿。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和鼓励村民自愿参与,成果与村民共享。村庄整治的实施内容和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但严重影响村容村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

(二)保障权益。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三)保留特色。切实保护名镇名村、传统古院落、历史古迹和代表性建筑,不得利用拆旧大规模归并村庄、大拆大建。

(四)严格管理。加强复垦土地质量验收监管,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强化后期管护,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用于非农建设。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市省定贫困村拆旧复垦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省定贫困村拆旧复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林    副市长

副组长:李伟舜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员:何碧光  市委农办副主任

庄煜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金龙  市农业局副局长

黄忠强  市林业局副局长

    市水务局副局长

操朝锋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总规划师

巫革辉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博罗县副县长

张建民  龙门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市省定贫困村拆旧复垦日常工作,由李伟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五、实施范围

经各县、区组织力量认真核查,目前我市既有省定贫困村又符合拆旧复垦政策的有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其中惠东县符合拆旧复垦政策的省定贫困村有7个,均已立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并已接近验收条件,按规定不予列入。根据对博罗县、龙门县摸底调查情况,符合拆旧复垦政策且村民意愿较强烈的省定贫困村共6个,可拆旧复垦地块9宗,总面积69.09亩(其中,博罗县洋田村、石滩村、羊和村,涉及地块5宗,面积42.69亩;龙门县左潭村、下埔村、石前村,涉及地块4宗,面积26.4亩),作为第一批拆旧复垦试点。

六、实施形式

(一)责任主体。

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拆旧复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拆旧复垦工作,村委会具体实施拆旧复垦工作。

(二)工程管理。

拆旧复垦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筹措,可依法引入社会资本,并依法依规确定拆旧复垦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尽可能吸收省定贫困村本地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并支付薪酬。

七、实施内容

(一)调查。

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村内可复垦的土地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各类拟拆旧复垦的土地资源要逐户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并签字确认,以村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拆旧。

1.村委会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拆旧意愿,获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拆旧申请,并附拆旧明细表,明确拆旧后土地用于复垦的范围。农户提出宅基地拆旧复垦意愿的,应当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实,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申请拆旧范围和纳入复垦范围的地块进行实地测绘,测量结果需经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拆旧房屋相邻关系人、村委会共同确认,并在所在村委会及拆旧房屋所在村民小组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拆旧意见,并将拟拆旧房屋影像信息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县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局备案。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拆旧意见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拆旧,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4.拆旧工作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对纳入建设用地复垦范围的土地登记造册,向土地使用权人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同时,已经确权发证的,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拆旧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地一体登记的,在复垦项目验收后注销房地一体登记证书。

(三)复垦。

1.复垦按项目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复垦项目业主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和组织实施复垦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复垦项目立项审批。拟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开发补充耕地项目规定执行。

2.复垦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并核发验收确认函。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监管和抽查。

3.复垦项目(含复垦为耕地的项目)验收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报备。

4.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由村委会安排按农用地用途使用。

八、项目管理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序组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优先支持精准扶贫、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涉及的复垦项目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复垦地块地形地貌和周边土地的实际情况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并提交复垦项目立项申报表和复垦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确实条件较好拟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按《广东省垦造水田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同时还应落实有关复垦项目选址、复垦信息备案等要求。

(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项目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编制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项目所在村民小组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项目资金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复垦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书组织实施,因不可预见的情形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项目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投资预算或建设工程总量任一指标变化超过20%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征求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情况应当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严格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项目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行业资质要求按照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相关要求。

(七)复垦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复垦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同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专家应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按不少于3名的单数确定。验收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项目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验收确认函。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责成限期整改。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授权委托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复垦地块权属登记证书,并按规定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

(九)对开垦出来的耕地或水田,既可以由原使用权人(含拆旧腾退的宅基地、废弃宅基地和合同期未满的各类建设用地、设施用地等)继续耕种,原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耕种或原使用权人不确定的,应由村委会确定耕种人,也可以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同时给予原使用权人一定奖励,并保留其合法宅基地资格权(即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村庄规划前提下,可依法提供其宅基地)。具备乡村旅游开发潜力的村应当依法收回旅游规划范围内的相关土地使用权。

九、指标管理

(一)完成复垦项目报备后形成的复垦指标按规定通过广州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市、县人民政府是拆旧复垦指标的购买和出售主体。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

(二)保障我市省定贫困村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优先交易。市级及相关县级对本市范围内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在相同报价的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三)各县、区有复垦指标需求但交易平台可购买复垦指标不足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申报需求情况下达复垦周转指标。复垦周转指标在使用时具有复垦指标同等功能,各县、区应及时通过在交易平台购买复垦指标归还省下达的复垦周转指标。

(四)各县、区可根据取得的复垦指标和复垦周转指标情况,依法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有关增减挂钩政策,报批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复垦指标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十、收益分配

(一)复垦指标收益扣除成本后,净收益按5%5%15%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县、镇及土地所有权人获得的复垦指标收益应当全部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二)县、区人民政府在参与复垦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时,应当根据《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和出售复垦指标情况,编制和提交根据省收益分配规则编制的收益分配明细。复垦指标成交后,交易平台根据收益分配明细将指标成交价款划转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账户,严禁克扣、截留、挪用。

(三)对于农户拆旧退出的土地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安排用于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未被纳入复垦范围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纳入复垦范围土地给予补偿。

十一、实施步骤

(一)201810月启动试点村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各县、区调查摸底情况最终确定拆旧复垦工作试点村,并于201810月份启动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在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出台后半年内完成第一批拆旧复垦工作。

(二)在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出台后全面启动省定贫困村拆旧复垦工作,力争3年内全面完成全市符合拆旧复垦条件的省定贫困村的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的拆旧复垦。

十二、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拆旧复垦方案,组织开展拆旧复垦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督促项目实施工程进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的管理工作。

3.县级财政负责筹措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并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农林、水务等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4.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做好已复垦土地后期管护监管。

5.村委会负责协助镇级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编发宣传资料,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指引和技术培训,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审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全过程监管。加强复垦地块的后续监管,探索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和管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