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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疫情高发地行程和病症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0-02-17 09:47:25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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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新冠肺炎病毒疫情依然严峻,全国上下正在齐心抗击疫情。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能力很强,然而还有人心存侥幸,甚至刻意隐瞒自己的疫情高发地行程和病症,害己害人,为疫情抗战添堵,因此全国出现了多例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情。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截至2月5日,全国至少有19名新冠肺炎患者(一共16起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4人被立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记者对这些公开报道案例的患者行为和罪名进行了梳理分析,希望能警醒公众,不要心存侥幸,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1:山西阳泉患者周某居家隔离期间外出并聚餐

  2020年2月3日,山西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2:四川内江籍患者龙某未报告未隔离多次聚会

  2020年1月22日,在无锡上班的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其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了8分钟。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月30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从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其中已有3人日前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2月4日,警方依法立案侦查。鉴于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涉嫌罪名分析

  从目前警方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这些新冠肺炎患者涉及我国《刑法》第114、115条的两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里?

  首先,量刑不一样。从刑罚的角度,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而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的主观故意存在明显区别。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辨析这两个罪名,一个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当事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惠州日报记者曾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