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十二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10月20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实施将在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现就《公示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示办法》的背景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出要求。2017年底,省法制办向全省总结推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印发实施了《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执法三项制度。为此,相关工作纳入年初《惠州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工作安排。由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直接对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属于规范性文件,因此我市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依法制定相关文件。2018年3月起,市法制局牵头有关单位,相继完成了《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工作程序。经反复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公示办法》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六)项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第二部分、第(四)项要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粤府法治办〔2017〕13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 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示办法》的内容 《公示办法》共17条,内容如下。 (一)制定目的。《公示办法》第1条表述了制定《公示办法》的目的。即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主要部分。《公示办法》第2-14条是主要部分。 其中,第2条至第4条规定了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公示办法》强调,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考评的范围。 第5条至第10条规定了在行政执法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的范围、种类和格式,以及应当隐去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目前,我市在行政执法事前环节、事中环节的公开方面推出了很多措施,包括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平台的搭建,三张清单的公布和调整,以及执法案卷评查的持续开展等,下来主要是不断完善。而在行政执法事后环节的公开方面(特别是行政执法结果的公开),各县区及市直部门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需要加强督促指导。 第11条至第12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信息公布的平台、方式和时限。第13条至第14条规定了信息公示之后,执法主体的跟踪、引导等管理职责,以及对不准确信息的处理。 需要说明,我市《公示办法》的内容参考了省相关制度的规定,但对某些规定作了细化。一是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各处,对规定的依据类型增加“规章”一项。二是第四条第二款对“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进行细化,明确了政府所属执法主体以政府名义作出执法行为的公示工作的职责分工。三是第十四条对不准确信息的处理的流程作了细化,包括申请更正的形式、时限和处理主体等。 (三)辅助内容。《公示办法》第15条至第17条为辅助性内容。包括委托执法的参照执行,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时准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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