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广东省审计厅新闻发言人黄建勋解读《意见》 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近日,经中共广东省委同意,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粤审委办〔2019〕10号)(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对推动我省审计整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从根源上解决屡审屡犯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对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等文件,对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审计整改工作,相应出台了配套文件,强调要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提出健全整改责任制、加强整改督促检查、严肃整改问责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等工作要求。2018年3月,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粤办发〔2018〕10号),强调要通过改进审计整改报告机制,推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切实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 此外,社会各界和公众也都十分关注审计整改。在这样的背景下,《意见》的出台对推动我省审计整改工作意义重大。 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审计整改是保障实现审计工作目标、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的有力抓手。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关系到党委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该负责人指出,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审计整改取得实效,审计查出的问题大部分得到及时纠正和改进,但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够重视、责任不落实、整改力度不足、整改效果不明显或整改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屡审屡犯问题得不到根治。针对这些问题,我省亟需出台有关制度措施推动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吸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审计整改工作实际情况,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出台《意见》,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扎实做好审计工作“后半篇文章”,从根源上解决我省各领域体制机制制度障碍和屡审屡犯问题,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切实将审计成果转化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政策落实、规范权力运行的强大动力,做好常态化的“经济体检”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首次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意见》首次建立了我省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体系,对整改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 《意见》明确,我省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体系包括被审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政府落实主导责任、人大强化监督责任、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审计机关落实跟踪督促责任、纪检监察强化协同责任等六项责任。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职责分工、延伸整改链条,压实整改责任、形成整改合力,严肃认真抓好审计整改,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位,真正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 一是被审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意见》突出强调各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主体,必须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整改到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亲自管,确保整改工作实效。 二是政府落实主导责任。《意见》突出强调各级政府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重要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定期组织研究落实审计整改,转发审计机关提出的整改分工方案,明确整改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结果清单,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及时指导督促审计整改工作,推动本地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三是人大强化监督责任。《意见》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根据需要就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及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问题依法组织开展跟踪调研、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并在必要时作出决议。 四是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意见》强调主管部门在推动解决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重要职责。要求各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牵头研究解决审计查出的行业共性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完善各领域长效管理机制,解决问题产生的根源。 五是审计机关落实跟踪督促责任。《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制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工方案,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定期向本级人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六是纪检监察强化协同责任。《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之间要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联动,密切配合、共享成果。要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列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对需协助落实的审计整改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要予以支持、积极协助。 做好审计工作“后半篇文章” 《意见》还明确提出健全完善我省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主要包括五项机制: 一是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报告机制。《意见》明确了审计整改报告的主体、报告内容以及报送对象。首次提出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要如实反映根治屡审屡犯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计划等内容,后续整改结果要及时报告。首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就加强分管领域相关管理措施情况向审计机关报送专项报告。 二是建立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意见》要求审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实行整改挂销号动态管理。对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由审计机关报请同级政府纳入督查范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进一步增强督查力量,切实推动整改落实到位。 三是建立审计整改分析机制。《意见》突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要深入研究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分别牵头认真研究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性漏洞,解决好本地区、本领域或行业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举一反三、加强管理,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杜绝屡审屡犯现象。 四是完善审计整改信息公开机制。《意见》重视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推动审计整改落实作用。明确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被审计单位要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公开、及时通报审计整改结果。 五是建立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仅要通过审计整改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同时要加强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考核的指标内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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