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我局对《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惠府〔2017〕143号)进行了梳理修订,形成了《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6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1439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g2808829@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3楼,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和重点项目科(邮编:516000)收,并在信上注明"《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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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6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以下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
(二)救灾抢险急用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四条 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并可根据项目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列入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项目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费用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
第五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及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实施全过程代建。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负责代建项目的预结(决)算审批,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将代建项目属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督促代建项目属地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时完成项目供地手续,审核代建项目的选址,核发不动产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等。
第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二)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三)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组织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工程变更等,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五)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和施工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六)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
(七)编制在建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八)监督核实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九)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二)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编制项目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并编入部门单位预算。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负责项目环评、用地、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报批报装的办理手续及代建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使用和征地拆迁工作;
(四)参与制定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五)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
(七)指派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九条 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使用单位申报项目纳入三年滚动计划时,对属于代建范围的项目应同时注明是否作为代建项目,如不实施代建方式,须备注说明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工作,牵头编制年度代建项目计划。
需报市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使用单位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对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时,须同时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
第十一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使用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须认真履行代建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职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和总量控制,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不是因技术规范、安全功能需求等需调整的,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技术规范、功能需求等须调整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审核或报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因设计或漏项等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的,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使用单位因需求变化等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的,先报代建部门审核,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严格把关,同意给予项目调整的,报市政府审定。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的项目调整,导致项目投资损失或工期延误的,须分清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并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单位及采购设备,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控制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六条 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及时向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代建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等,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使用单位;使用单位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按月将支付情况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第四章 验收与移交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并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代建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代建项目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内,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问题,由使用单位或者第三方承担责任。项目建成后,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五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落实年度计划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代建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代建部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批、审查等职能,造成项目投资损失,由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六条 参建单位在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信用惩戒体系,对参建单位上述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惠府〔2017〕143号)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