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9-1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亚湾石化区无人机等“低慢小”
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
惠府〔2019〕55号
为加强大亚湾石化区治安管理,严密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肇事肇祸,确保大亚湾石化区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大亚湾石化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体积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主要类型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航空模型、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载人热气球、飞艇、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大亚湾石化区范围及上空进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的,需按规定向市飞行管制部门等有审批权限的单位进行申报,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同时将有效的批准文件向大亚湾开发区公安局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时段、区域、高度飞行。
三、凡违反规定在大亚湾石化区范围及其上空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迫降或者“击落”,并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市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大亚湾石化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治安管理工作。
鼓励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相关违法违规升放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五、本通告所指的大亚湾石化区范围及其上空,包括大亚湾石化区、荃湾港区以及马鞭洲全部区域及其上空(详见大亚湾石化区禁飞区域示意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