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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
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惠府〔200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业经九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

    按照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遵循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最终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的规定,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出生登记类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新生婴儿(含历年出生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的人员),准予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属政策外新出生的,须父母亲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类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领取了《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恢复户口类
    原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或休学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惠单位及办事机构),按规定办理了录(招、聘)用或调动(包括调任、转任)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7、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 格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8、本市专业紧缺或用人单位急需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含技术工人)。
    9、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10、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
    (一)出国、出境后回国人员及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六、家庭团聚类
    (一)配偶在本市有非农业户口,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父(母)在本市有非农业户口,来投靠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政策外生育的,须父母亲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
    (三)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七、随军家庭类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八、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房主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房屋所在地非农业户口。
    (一)有合法批建的成套商品房或自建住宅。
    (二)购买合法转让的“二手房”
九、兴办实业、捐赠类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连续合法经营满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
    2、国内公民为本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
(二)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年纳税12万元以上,或为本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允许其一名境内直系亲属申请入户。
十、补充吸收类
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人员,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就业,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为本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嘉奖,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的人员。
    (三)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危险性、保密性强工作的特殊岗位或在其他行业中从事高空架线、高温、井下、野外等作业满2年,同时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
十一、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
     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迁入本市非农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学生。
    (二)驻惠办正式工作人员。
十二、附则
    (一)本条件适用范围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城镇户口准入实施意见。
    (二)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校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校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惠办事处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惠办工作人员。
    (四)连续在本市居住的时间暂以暂住证记录为准。
    (五)本文件所规定来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进行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六)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年以上”均含本年限,“……周岁以下”均含本周岁。
    (七)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八)对符合准入基本条件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入户;户籍管理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对上述情况入户的居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九)原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