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5〕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92号)和九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动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树立科学发展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群众搬迁,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扶持搬迁范围及原则
据统计,目前我市符合省政府重点扶持搬迁范围的共有69个村庄、1069户、5504人,其中符合省搬迁方案要求、村民自愿搬迁、纳入全市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计划的有博罗县、龙门县的5个村庄、59户、275人。搬迁安置任务分3年完成,其中2005年计划搬迁安置30户132人;2006年18户83人;2007年11户60人。
扶持搬迁原则:一是自愿原则。首先是村民自愿,不搞强制搬迁;其次是由当地县区政府自愿申请,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公开公平,分年度实施。三是本县、区内搬迁安置原则。凡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原则上在本县、区范围搬迁安置,实行集中搬迁安置与分散搬迁安置相结合。四是搬迁安置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并可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予以资助。
三、扶持搬迁的要求
(一)以民为本 ,尊重民俗。根据当地实际和村民意愿搬迁,鼓励有条件的村民搬迁到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县城。允许搬迁户投亲靠友搬迁安置,或到代耕地定居。到代耕地永久定居的搬迁户应取得迁入地县级政府和定居地村委会的同意。
(二)实行建房搬迁。由搬迁户自愿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当地有关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保证补助资金切实用于建房。
(三)妥善解决老区村庄搬迁的宅基地用地。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统一征地安排给搬迁户建房;自愿迁移到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县城的,由当地政府纳入城镇发展用地计划或购买商品房解决。
(四)给予政策优惠。一是要坚决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户建房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土地证书费,每证 5 元;房地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坚决制止强制或变相乱收费。二是搬迁新村通电免收增容费。三是对搬迁到本县、区其它乡镇的农户,要尽快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政策减免有关收费。四是妥善解决搬迁农户子女读书问题,搬迁安置地学校不能收取借读费,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贫困家庭子女读书学杂费。
(五)村民搬迁后,其原有的耕地、山地的承包关系维持不变,搬迁户仍可回原地耕种;如暂不耕种,可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对外承包耕种,租金收入返还原承包者;对明确完全放弃的,由村集体收回后重新发包耕种。
四、经费来源与补助
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共同承担。2005-2007年的三年内,市财政将安排经费21万元,专项用于搬迁安置补助。其中,配套扶持搬迁安置经费17.7万元;搬迁工作经费3.3万元。对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农户搬迁的补助标准是:省政府每户补助7000 元,市政府每户补助从省规定的1750元提高至3000元,县、区政府按省补助金额的15%配套,每户补助1050元,省、市、县(区)三级合计每户补助11050元。有条件的县、镇可加大对搬迁户的扶持力度。市、县(区)两级的配套补助资金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
五、组织领导
(一)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参与。市、县两级政府具体负责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搬迁任务较多的县、区要成立协调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省下达的计划,落实本级配套补助资金,确保搬迁安置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搬迁村庄所在的县、乡镇政府负责抓好搬迁的具体组织落实,选择确定安置地点,协调解决搬迁用地和周围群众的关系,搞好新村建房规划和设计,指导搬迁户抓好建房工作。
(三)市老建办对全市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搬迁安置方案,拨付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到位。县、区老建办(扶贫办)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搬迁计划的制定、上报以及协调等工作。
(四)县、区的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教育、供电等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责任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