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追收地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5〕61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追收地价款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追收地价款工作方案
一、追收方式
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综合追收地价款,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二、具体措施
(一)行政手段。
l. 未缴清地价款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含原批准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该地块或该公司相关规划审批业务,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公用事业、供水供电等部门不予配套周边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一律由市政府收回。
2. 对欠地价款的个人、单位或联合体,在惠州日报、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刊播催收公告。
3. 对欠地价款经催收仍未缴交的,暂停其竞买土地资格,不予办理其土地、房产的抵押和出租手续。
(二)经济手段。
在本方案出台后一个月内未能缴清地价款的,按规定收取欠款违约滞纳金。
(三)法律手段。
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催收无效时,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四)为预防出现新欠款,今后出让土地采取如下措施:
1. 地价款在5000万元以内的(含5000万元),原则上一次交清;地价款超过5000万元,确实需要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半,付款期不超过3期,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缴款数额核发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证。
2. 按分期付款方式出让土地的,按期款6个月的滞纳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用于欠款人支付违约滞纳金。逾期3个月以内的(含3个月)滞纳金每日按欠款额的0.5‰收取,逾期3个月以上的滞纳金每日按欠款额的1‰收取。如期按规定缴清地价款的,履约保证金转为最后一期地价款。
三、相关措施
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催收地价款联席会议。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