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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BGS-2019-34



  关于印发《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农〔2019〕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3日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产业园运作,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奋力实现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走在全省前列。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农〔2018〕180号)等规定,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产业园绩效评价,是指根据产业园建设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对实施主体的产业园建设情况、资金使用进度、目标实现程度、产业园运营管理,以及对责任主体落实园长负责制、配套资金、项目用地、管理人员、编制产业园建设规划情况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实施主体是指承担产业园具体建设任务的各有关企业(或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指产业园建设所在县区政府。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可行的操作要求,采用分析、考核绩效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遵循客观、真实、公正、透明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价组开展具体绩效评价工作,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

  (三)激励引导。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激发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合力推进产业园建设。

  第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三)《关于印发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农〔2018〕180号)等;

  (四)产业园实施主体的资金使用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

  第六条 产业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为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产业园建设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园运行绩效年度自评,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产业园建设管理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审核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产业园工作机制、制度保障、运营管理、带动效应、量化指标等内容。绩效评价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目标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指标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

  (三)科学合理。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应符合现代农业运作规律和客观实际。

  第九条 对产业园的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规划布局、主导产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带动农民增收、撬动工商资本投入、运营管理、科技支撑、品牌建设等指标。

  产业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1-4。 

  第十条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加权汇总各项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分数,得到最终的综合绩效评价分值。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在产业园完成建设任务清单的有关建设内容后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产业园绩效评价分县(区)自查自评和市级评价。绩效评价对象为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自查自评。批准建设的产业园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县(区)产业园责任主体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绩效评价。

  (二)市级绩效评价。收到县(区)级绩效评价申请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价组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评价。评价组采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形式对产业园进行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运用在自查自评和市级评价两个阶段。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次。其中:得分大于等于90分及以上为“优”等次;得分76-89分为“良”等次;得分60-75分为“合格”等次;低于60分为“差”等次。

  第十四条 产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惠州农业信息网等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产业园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市评价组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价达到合格等次的产业园,经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将给予建后补助资金补助;评价不合格的产业园应进行限期整改再行评价,经整改再行评价后不合格的产业园,不给予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表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