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1
关于印发《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农〔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扶贫办反映。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决策部署和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的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切实加强对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预防和遏制扶贫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着力推进扶贫领域“廉政阳光工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应招必招、应进必进,招标采购统一规范、公开透明。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制度落实
1. 严格规范进场交易,确保扶贫项目应进必进。扶贫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 年第16 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进入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交易,并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未达到招投标标准的扶贫项目由村级组织民主决策,自主决定交易方式,具体按照《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规定实施,扶贫项目交易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 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确保扶贫项目应招必招。不论分段工程规模大小,分期、分开实施的工程仍须按招标核准部门核准意见分别进行招标。同一扶贫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为准)按规定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 年第16 号令)规定的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扶贫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以上,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扶贫项目建设单项l00万元以下的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除外),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以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招标范围及标准,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项目招标采购公开透明。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 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 号)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10 号令)的精神,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在省和市规定的网站上按规定的时限公开扶贫项目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核准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招标采购及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二)强化项目监管
1. 实施协同监管。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同监管,通过建立会议联席、信息联通、案件联办、执法联动、检查联合等“五联”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协同监管机制,促进责任落实,增强监管合力。
2. 加强信用监管。各相关单位对查处的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要及时通过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公示。对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列入“黑名单”。
3. 开展智慧监管。各地要充分有效地运用大数据分析、“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县、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通过各级招标投标电子监督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和在线即时监测,确保扶贫项目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同时,县、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实现线上线下、“全天候、无死角”的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
4. 畅通监督渠道,加大打击力度。要把日常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扶贫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抽查力度。进一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扶贫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规避招标或场外交易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责。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推动扶贫项目应招必招、应进必进、规范招标采购、加强项目监管作为打赢我省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照本意见明确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强化措施,倒逼责任落实,确保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问题整改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构建联动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责任,建立部门之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同监管全体成员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制订完善相关政策。
(三)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评议考核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本意见规定的协同监管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监督实效。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