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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BGS-2019-33



  关于印发《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惠农〔2019〕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惠州市农业农局

  2019年12月13日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电〔2018〕76号)和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农〔2018〕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下达给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建后补助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包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所有涉农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产业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为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为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

  第三条 产业园建设内容:

  (一)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 

  (二)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

  (三)推进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

  (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

  (五)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建设质量兴农的示范核心区。

  (六)创新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乡村振兴的样板区。

  以及同以上六大建设内容紧密相关的具体建设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产业园,采用先建后补方式

  给予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园按批复后的建设任务清单完成建设后,由县(区)农业部门按照《惠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办法》,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经所在县(区)政府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价组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经评价合格的产业园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市级财政给予每个产业园2000万元建后资金补助。

  鼓励产业园所在县(区)政府,通过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产业园建设投入;项目实施主体配套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五条 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围绕六大建设任务范畴安排使用,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重点用于补短板、强弱项,结合当地实际,支持农业设施、土地整治、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信息支撑、专家团队服务、公共区域品牌、贷款贴息等,探索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园建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及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六条 产业园评价时间为:2018年度获扶持项目2019年底评价,2019年度获扶持项目2020年底评价,2020年度获扶持项目2021年底评价。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绩效评价组,依据批复的建设任务清单对产业园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次,获得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产业园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建后补助资金拨付至所属县(区)财政局,所属县(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产业园各实施主体。

  第七条 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建设任务清单和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农业设施,主要指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单层)、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冷)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增加等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时间计算从批复产业园建设计划开始至建设任务完成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视为有效利息,贴息时间限定在2年以内(2018年12月-2020年12月)。

  以及同以上六个方面紧密相关的具体建设事项。

  第八条 产业园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产业园各实施主体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严禁产业园批准建设前已投入使用的资金编入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产业园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对所辖产业园建设进行日常管理,掌握资金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十条 责任主体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严禁实施主体将产业园批准建设前已有的设施、设备等当作产业园完成的建设任务,以旧顶新,套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如有违反,经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取消其产业园建设市级财政补助资格,并由市财政局追回套取的财政资金,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对被取消产业园建设补助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准承担实施农业项目。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12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