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相关信息查询: 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信息查询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法进行鉴定。例如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项:血型的确定,精神疾病的认定等,仅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的直观、直觉或者逻辑推理还是无法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必须依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经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所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时,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初次鉴定一般分为委托、受理、实施鉴定和出具鉴定书几个环节。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当事人(以上两者统称为鉴定委托人)的鉴定申请,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鉴定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只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一般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与鉴定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其中,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同时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换言之,法律法规禁止鉴定人脱离鉴定机构私下直接接受委托,而要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希望确定由某个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也必须通过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