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规范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惠州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或建议可于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联系人:姚工 联系电话:2898647邮箱:hzmcb2014@163.com)。
附件:《惠州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5日
惠州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规范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补助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申报、补助资金向县区转移支付的申请、修缮计划编制和指导等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等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文物、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一)轻微修缮(含日常维护):为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不涉及价值要素、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一般包括临时加固、清洁、归整少量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等,例如清洁卫生、防渗防潮、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临时防护加固措施。不影响立面油饰和不增加结构荷载更换隔热、防水工程、安装生活设施,添置屋顶构件等。
(二)非轻微修缮类别:历史建筑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且影响使用安全,建筑构架中主要承重构件残损,需要采取彻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
第五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建筑前可向县(区)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入修缮补助资金计划,县(区)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历史建筑修缮分类制定修缮补助资金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拟列入轻微修缮补助资金计划的历史建筑由各县(区)城乡建设部门核实确定,对拟列入非轻微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应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现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全市年度修缮补助资金计划(含专家评估费用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每年的经费预算。
第六条 年度修缮补助资金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至各县(区),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保护责任人发放补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须按照保护规划、图则、修缮内容和技术等要求完成修缮后,方可向县(区)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权属或证明其是保护责任人的相关材料;
(三)轻微修缮须提供修缮内容和计划;非轻微修缮须提供修缮设计方案和相关图则等;
(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历史建筑补助资金标准:
(一)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费用根据其所在县(区),修缮费用由市级、县(区)财政各负担50%。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根据年度修缮计划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轻微修缮(含日常维护)。由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为每处1万元/年。
2.非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为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历史建筑申报非轻微修缮补助,如已申领轻微修缮补助,则其非轻微修缮补助金额应相应扣除已领取的补助金额。
(三)同一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安排县(区)财政预算对非国有历史建筑同步予以补助。
第九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