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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护和改善市区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55622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2013169230@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惠州市金湖路红仔石岭15号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邮编:516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关于划定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5日

  附件1:

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
  (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机械。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是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渔业机械:是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机械。
  园林机械:是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其他机械: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但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范畴。
  二、划定区域
  惠城区:江南、江北、桥东、桥西、龙丰、河南岸街道全域。
  惠阳区:淡水、秋长街道全域。
  惠东县:平山街道全域。
  博罗县:罗阳街道全域。
  龙门县:龙城街道全域。
  大亚湾开发区:全域。
  仲恺高新区:惠环、陈江街道全域,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区域。
  三、高排放的定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  年  月  日(经审议通过正式印发之日一个月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随着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日益严格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排气中污染物的排放分担率逐渐提高,而一直以来,我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都远落后于机动车,使大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都疏于维护保养,加上部分非道路柴油机所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偏高,导致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更加严重,已不容忽视。
  2017年,市环保局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7〕14号)的要求"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各地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牵头起草了《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号),《通告》的实施是我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初步探索,对进一步强化移动源的环境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2019年10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进一步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7年,我市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时,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检测标准还不够完善,因此,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主要参照了机动车的相关标准以及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界定为:"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即:国0、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定义是以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设计时发动机的排放标准来界定的,最新印发的《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定义是以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和排气烟度检测限值来衡量的。
  综上,我市需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2017年发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号)中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进行重新界定。同时,为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的设置更为科学合理,监管范围更为具体明确,拟将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由原来的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和仲恺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调整为全市各县区的城市中心区(详见《征求意见稿》)。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版):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第四十五条 本省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现行执行的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范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检修。对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维修、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七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主要内容
  1、《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二  划定区域
  三  高排放的界定
  四  执法检查
  五  实施时间
  2、主要变化:
  相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号),此次征求意见稿最主要变化有:
  1)划定区域:将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由原来的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和仲恺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调整为全市各县区的城市中心区。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按照《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所界定的标准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概念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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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q 出处 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数 2808 更新日期 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