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制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完成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升学的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的需要。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等规定。
三、起草过程
自2018年1月份开始修改,经过反复调研和修改,于2018年3月初完成《通知》修订稿,经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意见、向社会公示、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司法局人员多次讨论修改,2019年3月14日通过市司法局审核。
四、主要内容和解读
《通知》共七项内容,明确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界定,对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考资格条件、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政策、服务保障、报考事项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针对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强。
(一)适用范围
结合当前实际,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
(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界定
《通知》第一项界定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概念。《通知》所称“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广东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不含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本省外市、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户籍学生。
(三)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资格条件
《通知》第二项规定,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随迁子女获得我市初中学校三年完整学籍。
2.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于随迁子女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次年5月1日前在我市领取了居住证,且在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持有有效居住证。
3.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累计3年(含3年)以上(截止时间为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或者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于随迁子女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次年5月1日前在我市参加了社会保险,至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时没有中断过。
(四)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政策
《通知》第三项明确,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与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同等享受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直接分配给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同等分数线录取,同等缴交普通高中学费。
(五)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通知》第四项对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了划分。
1.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工作的统筹管理,做好报名、考试和录取等服务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办理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异地务工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六)报考事项
《通知》第五项明确了随迁子女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工作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与要求、考生生源地的确定等相关报考事项。
(七)对不符合报名参加我市中考资格条件随迁子女的告知
《通知》第六项明确,不符合报名参加我市中考资格条件的随迁子女有报读普通高中学校意愿的,应尽早与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取得联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
(八)有效期限
《通知》第七项规定了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随迁子女中考-市政府文件19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