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惠州市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
(一)局机关科(室)长(主任),直属部门负责人;
(二)劳教所领导班子;
(三)律师协会班子成员
第三条 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履行职务的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四条 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效果;
(四)落实局机关“十不让”守则、效能建设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情况;
(五)组织分管科室(部门)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政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
(六)改进工作作风,公正廉洁、执法为民的服务情况;
(七)收受或拒收红包礼品礼金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从业情况;
(九)公费学习考察及出国境情况;
(十)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十一)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要人事调整情况;
(十二)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范围:
局机关科(室)长(主任)、直属部门负责人,劳教所领导班子,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的科(室)长(主任)、直属单位负责人、劳教所领导班子、律师协会班子提供述职述廉文字材料,报送局纪检组监察室、政治处存档。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方式:
(一)述职述廉的劳教所领导班子,律师协会班子成员以专题民主生活会形式进行述职述廉。会上应邀请部分机关干部、老干部代表或其他人员参加,述职述廉完毕后,现场进行群众测评,现场测评表由纪检组存档,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述职述廉的科(室)长(主任)和直属部门负责人以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的形式公开述职述廉,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述职述廉完毕后,现场进行群众测评,现场测评表由纪检组存档,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本人征求分管领导、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述职述廉;
(四)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者民主评议;
(五)汇总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并向本人反馈;
(六)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述职述廉的要求
(一)科(室)长(主任)和直属部门负责人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本单位(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结合进行。
(二)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劳教所领导班子、律协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时,应邀请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
(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五)局党组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其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七)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局党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基本称职率低于80%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80%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党组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建议任免机关对其以免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和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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