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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司法局中层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
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二次全会及市纪委八次全会等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司[2003]141号文)、市委办《转发〈关于惠州市实行纪委常委同有关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委办[2003]23号文)、市委办《转发〈关于建立科级以上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2002]57号文)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和诫勉的目的
建立科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主要是密切局党组班子成员与科以上干部关系,增进感情,便于局党组班子成员掌握科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既可以提高对科以上干部的监督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前瞻性,促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也可以及时提醒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
二、谈话和诫勉制度适用对象
局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劳教所和司法干警培训处各科室(含各大队)负责人;新提拔的副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
      三、谈话和诫勉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主要分为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3种方式。
         (一)日常谈话。日常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了解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决议、决定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任职谈话。任职谈话是对新任职的科级以上干部实行任职谈话。根据新的岗位职责,应当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作为主要内容。同时,对提拔时,群众的主要意见和这个领导干部的主要问题和缺点应明确指出,以便加以改进。
         (三)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发现领导干部工作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多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谈话和诫勉的形式、程序及要求
          (一)谈话和诫勉的形式分为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和个别领导实施谈话。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任命,或新组建单位班子,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现重大苗头问题时,局党组实施集体谈话和诫勉,其他情况根据局党组书记的安排由党组班子成员、政治处或纪检组负责实施。
          (二)谈话和诫勉时,实施诫勉谈话的领导或政治处、纪检组负责人应认真按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谈话和诫勉的要求,拟定谈话和诫勉提纲,对重要干部的任命或重大苗头性问题,局党组或劳教所党委应当集体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由局党组书记(党委书记)亲自谈话,或局党组(劳教所党委)集体实施谈话。
           (三)诫勉谈话的程序。首先由实施谈话的领导说明谈话的事由及种类,对被谈话领导干部提出诫勉要求;其次,由被谈话领导干部的情况说明及表态。
     (四)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政治处或纪检组留存。
           (五)对诫勉谈话效果不明显的,可通过组织手续处理。
 五、本办法由局政治处、纪检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27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