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09〕25号),设立惠州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职责。
(三)增加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监督劳动教养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三)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领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社会法律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察警务和警务督察工作,协作管理各县(区)司法局的领导班子。
(十)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十一)参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市法学会,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内设政治处和5个科室:
(一)政治处(副处级)。
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工资福利、职称评定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办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管理权限内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管理权限内的调配和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县(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共青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和指导、管理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办公室。
组织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以及承担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保密、文秘、统计、档案、电子政务建设和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的后勤服务、接待、安全、车辆管理工作。拟定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基建投资;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装备管理工作。
(三)法规科(与劳教工作管理科合署)。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承办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检查工作;组织有关法规、政策调研工作;负责信访、上访、投诉工作;负责承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审核申报及年审注册等工作;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监督管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协助组织司法鉴定人任职资格评审;承办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领导、监督劳教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劳教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规划建设;负责劳教人员的提前解教、加期、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
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编写法制宣传和普法资料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有关宣传工作;参与依法治市工作。
(五)公证律师管理科。
指导、监督公证、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依法承办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及律师执业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负责公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工作;承担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
(六)基层工作管理科(与社区矫正管理科合署)。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及其执业执照的年度注册申报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工作;协调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处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五、其他事项
市法援助处、市普法办公室的机构编制事项另文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