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广东省党务公开实施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务公开,是指惠州市司法局所辖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司法局所辖各级党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服务大局。着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局各项业务走在全省前列、整体工作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先进行列,为惠州建设国内一流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坚持发扬民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五)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五条 市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局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七条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工作安排,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重要工作安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论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党组织的设立设置、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六)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七)干部的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八条 我局各级党组织应当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方案。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组织职责领域内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初审后,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理由和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保密审查。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如包含涉密内容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内容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和舆情应对预案从政治、政策、法律、内容、格式、文字等方面进行必要性、准确性等审核。
(四)报送审批。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程序将党务公开方案和舆情应对预案报送党组织审批。
(五)实施公开。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九条 我局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通过召开党的有关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发布等方式。
(二)适宜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公开栏发布等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条 我局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我局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
第十二条 市局直属机关党委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党建工作考核、述责述廉、年度绩效考核等相结合,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直属机关党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