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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7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局机关直属各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局2017年党费收缴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交纳2%。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
四、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各党支部党费缴纳一览表
 
二0一七年九月四日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