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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司法局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情况汇报

 

    2012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府办关于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积极按照《惠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2012年度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了“法制副主任”工作,成效显着,为我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为建设幸福惠州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开展“法制副主任”工作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开拓创新,我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开局良好。
    2012年,我局高度重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贯彻实施市委办、市府办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我局的总体部署和重要议程,摆上重要工作位置,专门研究部署,创造性地提出了符合我市实际的“在村(居)推行法制副主任制度”的意见并取得了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组织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委第132次常委会议研究部署了“法制副主任”工作,市第十次党代会把“推广法制副主任制度”写进工作报告。今年初,市委、市政府把“法制副主任”工作作为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民生实事建设年”“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来抓。5月11日,市委办、市府办印发了《惠州市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方案》(市委办〔2012〕15号),为我局顺利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精心组织,措施得力,我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提前完成“法制副主任”工作目标任务。为落实好“法制副主任”推行工作,我局积极作为,认真做好以下工作:第    一,在市司法局设立了惠州市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秘书组,负责日常运行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明确各职能单位的责任分工。5月29日,我局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召开推进“法制副主任”工作协调会。7月11日,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有关事项通知》(惠市组通〔2012〕42号),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在“法制副主任”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第三,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规范“法制副主任”工作。如制定了“法制副主任”的“十有”工作标准和《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守则》,拟制了《惠州市“法制副主任”工作补贴方案》,为我市“法制副主任”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四,大力开展“法制副主任”宣传推广工作。如印制了《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名册》和《惠州市“法制副主任”工作手册》各6000册,印制《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宣传手册》2万册。至2012年11月上旬,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仲恺高新区共计862个村(居)已实行“法制副主任”制度,覆盖率达69%,超前完成了原定的“全市30%的村(社区)推行法制副主任制度”的目标。至2012年底,全市1242个村(居)全部实现了“法制副主任”制度全覆盖。
    二是大力组建“法制副主任”队伍。为了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队伍,同时也解决我市律师资源不足以担任全市村(居)“法制副主任”的问题,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我们在全市律师事务所、政法机关、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教学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发动法制宣传志愿者招募工作,制定了《惠州市法制宣传志愿者招募公告》、《惠州市法制宣传志愿服务总队章程》、《倡议书》,组建了 “六五”普法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并倡议以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的方式,号召法制宣传志愿者积极参与到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中来。目前,全市已招募1500余名法制宣传志愿者,从中选出了868人担任“法制副主任”。
     三是顺利召开“法制副主任”工作推进会。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广村(居)委聘“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2012年11月29日,市委组织部和我局的具体承办了市委、市政府在市会议中心召开的全市推行村(居)委聘任“法制副主任”工作推进会的工作任务。市委副书记陈训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达文,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开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青,市司法局局长陈少青,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江远波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15个相关单位的责任领导,市司法局全体班子成员、副科以上干部,各县(区)委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长、司法局局长(普法办主任)、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各县(区)委组织部组织科长、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全市“法制副主任”,共约700人。该推进会的召开进一步推动了我市“法制副主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积极开展“法制副主任”制度培训。为了正确实施“法制副主任”制度,保证制度达到设计时的预期,推行者必须正确理解制度设计的初衷,把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等。因此,我局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如在全市法制副主任推进会上,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箫作了《做好“法制副主任”,尽法律人更多的社会担当》专题培训。通过培训,让推行者和“法制副主任”清楚了这些理念,掌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惠州市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方案》等规定,对“法制副主任”制度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
   五是认真开展“法制副主任”工作调研。为深入了解“法制副主任”工作推进情况,2013年1月上旬,市司法局李箫副局长带领市普法办的工作人员先后进入惠东县稔山镇新村村、龙门县平陵镇晨光村和仲恺高新区潼侨镇宏村,通过实地察看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办公场所、工作日志和考勤表,并与县(区)司法局、镇(街)综治信访维稳部门、司法所和村(居)委干部群众,以及担任“法制副主任”的律师、村民代表座谈,深入调研“法制副主任”工作推进情况。
通过调研,我们对各地开展 “法制副主任”工作情况有了全面了解。总体来看,各县(区)基本做到领导重视、机制健全、工作到位、富有成效。据统计,截止2012年12月,全市842名“法制副主任”共解答法律咨询42019次,提供法律援助366次,提供法律意见1022条,调解矛盾纠纷696宗,开展法制宣传、讲座506次,审查各类经济合同415份,制定、修改、完善村规民约575条,列席村(居)委(民)会议1663次。村居民上访事件有所减少,村居民对“法制副主任”工作的满意度较高。
     六是积极践行“法制副主任”工作。为深入开展好“法制副主任”工作,我局以身作则,积极派遣机关干部到偏远山区担任“法制副主任”。2013年3月22日,我局法制宣传志愿者二分队12名志愿者来到龙门县司法局,分别与龙城区、龙田镇、龙华镇的12个村(居)委签约担任“法制副主任”,受到了基层的热烈欢迎和好评。在此前,以我局公职所律师为主的法制宣传志愿者一分队已于2012年12月在惠城区三栋镇受聘开展“法制副主任”工作。
   二、主要经验和亮点
  “法制副主任”制度推行以来,成效明显,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南方日报》、南方杂志社、人民网等多家中央和省主流媒体专题深入报道了我市做法,去年8月份,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同志到我市调研,对我市在村(居)委推行“法制副主任”制度的创新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的领导对我市的做法也给予了高度赞扬。“法制副主任”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群众欢迎、上级肯定、媒体关注,其经验如下:
   (一)把“依法治国”理念贯彻到基层治理,顺应了潮流,走对了方向。“法制副主任”制度把“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法制建设”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切入点,通过向基层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基层群众依法办事,在帮助基层群众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同时,推进了基层普法教育,提升了基层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从大方向看,这种做法把“依法治国”理念具体化,是我市依法治市和以法治村(居)的创新举措。
   (二)把“社会力量”有序引入到基层治理,优化了管理,体现了进步。这些年,我们提倡推行“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社会管理,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改变由政府大包大揽的不合理现状。“法制副主任”制度把职业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引导参与到基层治理,符合社会改革发展的方向,既强化了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又体现了社会精细化分工的发展要求。
   (三)把“机制创新”科学运用到基层治理,创建了模式,规范了运作。“法制副主任”制度能够推广实施、取得实效,关键是我们在实践中坚持探索创新,建立了一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创新形成了“组织主导、司法主推、村居主体、律师主力”的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推行模式,为“法制副主任”工作的推广和运行提供了制度机制上的保障。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制副主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是个别地方工作不到位。有个别偏远地区,如惠城区横沥、芦洲、矮陂的村(居)委“法制副主任”自受聘后,尚未到过所在村居开展工作、履行“法制副主任”职责。
   二是个别乡镇领导、村(居)委干部对“法制副主任”的十大职责认识不深。在纠纷发生后、遇到麻烦时才想起“法制副主任”,尚不能有效利用“法制副主任”制度为村(居)委、村(居)民服务。
   三是“法制副主任”对自身职责和角色定位认识不足。尤其是兼职的基层公安干警和基层司法所干部担任“法制副主任”的,在工作中存在角色混淆,不能很好地把握本职工作与“法制副主任”工作职责的身份转换。
“法制副主任”的工作职能未全面展开。
   一是“法制副主任”为“个人”做的多,为“集体”做的少。“法制副主任”的重大职责主要有十项,但从实践看,“法制副主任”提供的服务集中体现在为村(居)民解答法律咨询、调解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等,而参与村(居)组织机构建设、村规民约修订和完善、生态环境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体现不够。
    二是“法制副主任”有时难以做到法与情两者兼顾。“法制副主任”具备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法律专业知识,但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会更多考虑风俗习惯、人情世故和双方当事人的之间约定,很难做到引导村(居)民依法办事,甚至与相关法律精神相违背。如惠东稔山新村发生的一宗赡养纠纷案件中,因为年迈的父亲不同意儿子将自家承包的果园转让他人,儿子拒绝赡养父亲,致使家庭矛盾。虽然在“法制副主任”陈律师的参与下,事情很快得以解决。儿子愿意负责父亲至终,但前提是父亲答应身后将果园的承包收益交由儿子。
经费保障及补贴发放方面有待完善。
   一是县(区)财政配套不足。2012年市财政拨付580万元作为“法制副主任”专项工作经费,县(区)配套保障。在实际中,县(区)财政应承担的配套保障款项并未到位。
    二是补贴的发放不到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给予“法制副主任”适当的交通、通讯、餐费等补贴。但自推行“法制副主任”制度以来,“法制副主任”尚未领取到有关补贴。市财政拨付的“法制副主任”款项到位后,除了惠东县外,其它县(区)还没有制定具体补贴标准。惠城区认为担任“法制副主任”的公职人员已享受财政的各项补贴津贴,重复发放前述补贴则没有政策和文件依据。
社会力量的参与不足。
    从目前的“法制副主任”组成人员看,全市868名“法制副主任”中,法官、检察官、司法所干警、派出所干部等政法队伍中的公职人员比例较大,有579人,占67%;执业律师230人(全市执业律师553人),占27%;其他社会人士49人,占6%。律师、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教学机构、社会团体等群体和单位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不足,这与“法制副主任”制度作为全市的一项工作,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不匹配。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继续推进“法制副主任”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各县(区)要出台推进方案和具体措施,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建立和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经常性开展检查考核和工作通报,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法制副主任”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相关职能部门更加关心支持“法制副主任”工作。
   (四)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召开“法制副主任”高峰论坛,邀请宪政专家和基层社会建设知名学者参加,中央和省级媒体策划,为“法制副主任”工作进一步宣传造势,营造氛围。
   (五)加大培训力度,拟邀请市委宣讲团的讲师,对“法制副主任”的职能、职责、角色定位等进行宣传培训,强化“法制副主任”社会形象。
   (六)落实经费保障。建议市、县(区)把“法制副主任”工作经费列入一般性财政预算,市财政预算经费予以支持,县(区)财政形成配套保障。                                  
Ο一三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