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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6-12-15 14:32:11

各司法鉴定所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业务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省厅于今年9月至10月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为期2个月的质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对执行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检查。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我市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粤司办【2016】406号)要求开展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活动的自查自纠和核查工作。从9月19日开始至9月28日,我局组织各核查小组对全市三大类的九家司法鉴定所开展了为期5天的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活动核查工作。10月11日—13日,省厅对我市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做好检查工作,我局第一时间转发了省厅的《通知》,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核查小组,对本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核查。核查小组成员由局分管领导、法规科工作人员、惠州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及各所推荐的各类别的鉴定专家组成。为了推进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2016年惠州市司法鉴定质量专项检查活动核查安排》,各专家交叉核查,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核查中,核查小组查阅了各鉴定所内部制度文件,上墙公示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随机抽查近2年每个鉴定类别每年1个卷宗。经检查,各鉴定所都能按照省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工作,鉴定费收取也基本符合规定,各所都能根据能力验证专家评审组对本所参与上一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反馈的不足之处来修正自身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能很好的利用能力验证结果反馈的情况来提升自身的鉴定能力,不存在结果连续2年为“不满意”的情况。各所注重加大管理力度,争取做到规范化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查小组当场指出,并随后书面反馈给各鉴定所,印发通知要求各所按要求整改。各所都制定整改计划,积极整改。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登记鉴定业务范围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大部分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或报告书无复核记录。受理委托台帐不完善,存在登记内容不完整、登记不及时等问题,如只登记被鉴定人,未登记委托人和实施鉴定的时间、人员等重要信息;鉴定事项记录空白或过于简单,无法体现案件情况等。

    (二)司法鉴定文书合符规范情况司法鉴定文书有些不合规范。1、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不规范。委托书、协议书等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如有的委托书、协议书填写不完整,无鉴定费和落款时间;是否重新鉴定、是否回避、鉴定材料的详细描述、收费项目等应填项目空白;有的未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或是只与被鉴定人(非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无委托人签名或委托单位盖章;办案人员签名的,无委托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有些协议书未按要求修改为“司法鉴定委托书”;2、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规范。有些文书封面的许可证号未更新;《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加盖钢印或骑缝章;《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反映鉴定应有的程序和检验过程。如无鉴定中引用的相光照片、病历的审查记录,或未注明出处,缺少唯一性标识,又

如分析说明部份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出鉴定意见形成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等。《司法鉴定意见书》缺少司法鉴定人亲笔签名

    (三)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情况。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中收费项未填或只填总数,未写明收费项目,档案中亦未见收费票据复印件     

    (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完备情况。检查中发现,大部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1、公示内容不全、不规范。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执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机构等七项主要信息。检查中发现,各司法鉴定机构基本存在以下问题:(1)公示项目不全,如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等未公示齐全;(2)公示内容未更新,如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号与最新颁发的证号不一致;(3)公示诱导性信息,如公示本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鉴定类别信息;(4)公示位置不规范,将应公示的项目悬挂在机构负责人办公室等非来访群众可见位置。

    2、鉴定材料接收、保管、流转制度不完善。2016 年5 月1 日起,司法部出台修订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中对鉴定材料的接收、使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保管制度,严格控制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检查中发现,大多数机构未建立相应制度,无材料收领单,或对鉴定材料的数量、性状等信息记录不详细、保存不规范、使用和退还均无记录

    3、内部讨论、复核制度不健全。检查中发现,机构大多无内部讨论和复核记录。另外,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基本采用内部讨论或聘请专家的方式,但缺少讨论记录或专家签名。   

    4、档案管理不规范。未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大多为前台接待或后勤人员兼职负责档案管理;档案制作简陋,未制作档案封面或封面未体现档案内容;存档文件缺失,有些机构只存档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相关的病历等鉴定材料均未存档,司法鉴定文书的流转、修改、签发、送达等一系列证明文件亦未归档保管。

    5、外部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司法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应当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存档备查。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未建立此制度,其中一些机构在聘请专家的情况下,档案中未记录专家意见或未见专家签名。

    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未建立此制度。

   (五)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情况。大多数鉴定所都存在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

    三、以检查活动为契机,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各鉴定所要以这次质量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进一步规范执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

    一是加大监管力度。市局将加强事前监管,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确保管理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专项活动,对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辖区内违规设立的接案点及时清查、取缔;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严肃整改。同时,还将不定期开展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对鉴定协议书、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评查,加强事中监管。

将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事后监管,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

    二是狠抓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切实推进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包括鉴定材料管理制度和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的制度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鉴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大力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运作,同时继续做好能力验证工作,提高三大类机构能力验证参加率和满意率。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法规宣贯,特别是对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学习。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挥协会作用,对司法鉴定人进行针对性培训,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执业水平。

   特此通报。

                                                       惠州市司法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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