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司法局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告公告
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1 11:05:23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6年11月20日发布的公告,现就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法

 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7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0日至25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

 (四)与本人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惠州市司法局
主办单位 惠州市司法局 电话:0752-2167000 技术支持:惠州市信息中心 粤公网安备号 44130202000879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2号 邮编:516001 网站标识码4413000068 粤ICP备19155531号 网站地图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0,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