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司法局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告公告
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惠州市关于通过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7-10 15:56:12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公告要求,现就通过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3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资格申请

(一)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选择在我市办理的,应于2014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要求填写《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相关信息并提交。

(二)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1、时间:2014年7月21日(周一)至7月25日(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地点:惠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2号司法大楼七楼);联系电话:0752-2167030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州市司考办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2)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份,由州市司考办根据申请人网上报名填报时的信息现场打印) 。

(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信息承诺表(1份,由州市司考办根据申请人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现场打印)。

(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无成绩通知单的可由州市司考办打印)。

(5)身份证原件。

如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临时身份证,并尽快补办正式身份证。申请人必须凭正式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司法部相关报名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港澳居民还需提交经过公证后的身份证件公证书及复印件1份)。

(6)毕业证书原件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等原因,毕业证书被有关单位暂扣的,也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并出具毕业证明书。

(7)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即在读证明)

(8)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上传至报名系统的本人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可参照港澳通行证的标准冲洗后按照以上规格裁剪好。现场递交申请时,将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背面注明本人姓名,装入州司考办现场提供的相片袋中,用于制作证书)。

特别提示:申请人报名照片电子文件遗失的,可在网上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的同时,在照片上右键保存至本地,并按照以上规格冲洗提交。不得提交与报名照片不符的照片。

(9)《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 (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lscx.jsp)。无法取得查询结果的,须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10)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有关证明。

②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③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学习时间与学制不符的,需提交毕业学校开具的延长学籍相关情况的证明。

(11)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现场视具体审核情况再行要求提交)。

以上材料原件经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当场退回。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本人应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请留意惠州市司法局网http://sfj.huizhou.gov.cn)。

四、其它事项

1、请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严格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及我办规定的地点前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请申请人尽量错峰前来(工作时间段的前一个小时一般为排队高峰期),并自觉按照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排队顺序提交申请材料。

                  

                                    

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司法局
主办单位 惠州市司法局 电话:0752-2167000 技术支持:惠州市信息中心 粤公网安备号 44130202000879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2号 邮编:516001 网站标识码4413000068 粤ICP备19155531号 网站地图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6.0,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