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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1-29 09:37:27

依据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为做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惠州市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查询、异议成绩核查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全国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成绩查询和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一)成绩查询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已于11月22日上午8时公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我市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二)成绩通知单
 我市应试人员应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黑白、彩色打印均可),并妥善保管。我办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三、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9日前,本人前往市司考办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逾期申请的,我办不再受理。

四、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审核 

(一)申请范围 

凡在我市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360分及以上)的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不得异地申请。
   对于报名时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并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政策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受理现场审核的时间、地点、所需材料(其中考试成绩通知单自行在司法部网站打印)应提前自行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申请人报名信息由司法部负责统一网上调转,无需到我市司考办理确认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2014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无需办理网上申请及现场申请,但应立即打印本人成绩通知单妥善保管,并确保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规定取得由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证明格式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保留本人学生证原件,以备2014年资格申请时提交。

  (二)申请方式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方式。未在规定时间网上申请的,现场不予办理审核。 
    1、网上申报:

我市符合申请范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准确完整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无需自行打印),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2、现场确认:

1)时间:12月16日至30日(周六、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地点:惠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2号司法大楼七楼)。

(3)联系电话:0752--2167030

特别提示:请申请人务必如实填写网上申请信息,特别注意要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编号、毕业年份、毕业院校等信息。并提前登录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经查询无对应结果的,须立即办理学历认证。网上申请结束后,司法部提取申请人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验,凡未通过教育部核验的,申请人需在30日内补正提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一切责任应自负。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办理现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现场打印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张;
    现场打印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张; 
    以上资料须经申请人现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2、现场打印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1张(申请人自行在司法部网站打印的成绩通知单由本人保管,无需提交);
    3、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现场复印2张);
    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与报名信息相符的军官证或士兵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司法部报名有关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公证证明材料。
    如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并尽快补办正式身份证。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现场复印2张)。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等原因,毕业证书被毕业学校暂扣的,也必须在资格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提交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5.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提交的本人照片同一底片的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特别提示:申请人报名照片电子文件遗失的,可在登录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信息服务(成绩查询)平台后,右键保存本人照片后自行冲洗提交。不得提交与报名照片不符的照片。
    6.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姓名、证件号码或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申请人更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证书信息等重要内容,须出具公安机关或证件管理部门证明函(或格式化证明);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四)其他
   资格申请人必须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不得交由他人代办;申请人出国留学不能到现场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除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函、护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直系亲属证明(如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但资格证书必须由本人领取。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惠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一年十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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