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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1 16:57:02

相关链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修改稿)》的政策解读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业经十二届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省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动态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台账,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或者制定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惠府办〔2016〕18号)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的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第六条 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其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经评估后认为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经评估后认为仍需继续实施的,由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或者制定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践,对其内容进行审核、修改、完善,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实施,确保行政管理的连续性。

  第七条 有效期即将届满需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省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的,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发布。

  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清理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或制定部门负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将规范性文件修改稿或废止决定草案及相关材料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级政府决定、公布。

  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需修改或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将规范性文件修改稿或废止决定草案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报本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修改并重新发布,导致需要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导致执行无效或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根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需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导致需要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而无政策可依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修改工作的原起草部门(主要实施单位)或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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