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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10:48:48 来源:惠府〔20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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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S-2019-8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20195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二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927

 

 


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876号)的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市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市有关规定管理。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除国家、省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决策领域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市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明确具体项目审批权限。

属于市级财政事权,在全市范围内有改革示范效应,以及由市规划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可保留由市级审批具体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项目制方式,通过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集体研究审核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区)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原则上应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县(区),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市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县(区),由县(区)根据市级下达的资金和任务清单,自主选择、审批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对支出进度慢、资金大量沉淀的县(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下年度预算时压减该县(区)项目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县(区)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具体按照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要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

第八条 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不同情形(见附件3)的专项资金进行相应调整、压减或撤销。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统筹现有资金仍无法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或增加额度的,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填写申报表(见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5),联合市财政部门呈报市政府审批。在既定政策任务跨年度计划内调整年度间预算额度的,不作为新增预算报批事项。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对保留市级审批项目的,要细化选取具体项目和明确绩效目标;对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要将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分配至县(区)。市财政部门汇总纳入预算草案按规定报批,并办理资金提前下达和预算批复。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除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外,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提前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中,属市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由市级预算单位编入部门预算;属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分县(区)、分项目编列。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预算执行承诺书,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及签署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其中,市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在公示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已提前细化纳入预算草案的专项资金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县(区)应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提供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等方式的市级审批项目,其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资金总额(指单个文件下达的金额,下同)在300万元以下,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金总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三)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规范不同财政事权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调剂资金为财政事权总额度10%以下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10%及以上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需经分管市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政策任务间的资金调剂报批程序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模板见附件6)。每项财政事权需单独制定任务清单,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市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县(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提供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

项目实施完毕后,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经督促后仍未及时作出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收回。其中,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区);属于市本级支出的,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对县(区)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审批项目,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沉淀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县(区)可从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下年度项目的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前期经费,以及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市级与县(区)计提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的总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该财政事权金额的1%,具体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专项资金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县(区)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市业务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或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结合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主要内容见附件7)。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参照市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有效监管协调机制,明晰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整体合力,提升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组织总预算执行,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县(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三)县(区)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县(区)预算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工作;负责县(区)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市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市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对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及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制定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管理办法。市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惠府〔2019〕51号附件.doc



政策解读:《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